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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滴滴跑腿”?是否存在商標搶注?
2020-03-26
就在3月9日滴滴上線跑腿服務,欲在21個城市強勢推進時,已在同城跑腿領域深耕多年的UU跑腿坐不住了。
“2015年做跑腿的時候,當時糾結叫滴滴跑腿還是UU跑腿好,于是就注冊了兩個商標,所以滴滴的同學,腫么辦?”UU跑腿創始人喬松濤在其微信朋友圈的一段發問,引發媒體關注。
隨后,喬松濤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直指滴滴正在搶注“滴滴跑腿”商標。
法治周末記者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查詢發現,截至3月24日,共有8件“滴滴跑腿”商標,分別為3家不同的公司申請。其中,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3月5日申請注冊滴滴跑腿第9類、第42類、第35類和第39類商標;而鄭州時空隧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則在2015年5月22日申請注冊滴滴跑腿第39類、第9類和第42類商標,目前,第39類17021561號商標狀態為無效,第9類17021397號和第42類17021160號商標則均存在無效宣告爭議,有待裁決。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鄭州時空隧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喬松濤,該公司為UU跑腿的運營主體;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程維,是滴滴出行創始人。
爭點一:是否存在商標搶注?
“UU跑腿在公司成立之初,就申請了滴滴跑腿第9類、第42類和第39類商標,其中第39類商標在2016年8月19日被商標局駁回,現已無效。第9類和第42類商標核準公告后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異議,2018年4月17日,商標局裁決異議理由不成立,該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又于2020年1月17日,被上述公司提出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其中,第9類現階段為評審分案待審查狀態,第42類現階段為無效宣告待受理狀態。”喬松濤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指出他認為滴滴搶注的理由。
那么,滴滴對“滴滴跑腿”的商標申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搶注呢?
在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看來,很難認定滴滴的行為構成搶注。他認為,搶注行為的核心判定要件是“不以使用目的”與“惡意”。滴滴因開展跑腿業務需要進行商標注冊,是客觀的市場行為。“跑腿”只是描述服務類型,顯著性不強,商標顯著性的重點應在“滴滴”二字上,而此前滴滴出行已擁有“滴滴”的主商標,因此,其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是合理的。
無獨有偶,知名互聯網律師、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延來也認為,滴滴的商標申請行為不構成商標搶注。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對于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可構成搶注。但UU跑腿已申請注冊過商標,使用中被他人知曉的則是UU跑腿商標,因此不符合被搶注的要件。”張延來說。
爭點二:是否存在商標侵權?
除第39類商標無效外,UU跑腿申請的第9類和第42類商標被滴滴申請無效宣告,目前,商標局尚未給出裁決,此時滴滴申請注冊這兩類商標是否存在商標侵權呢?
“這要看UU跑腿申請注冊的第9類和第42類‘滴滴跑腿’商標中的小類(群組)與滴滴公司申請的小類(群組)是否相同,如果小類不同,原則上滴滴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均可以申請注冊。同時,即使滴滴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在相關小類中的申請未獲注冊,對于UU跑腿已注冊的第9類和第42類‘滴滴跑腿’商標中未涵蓋的小類,包括滴滴在內的其他企業都可以使用,而不構成侵權。如果小類相同,則需要看UU跑腿申請注冊的‘滴滴跑腿‘商標無效宣告的結果和理由,如果裁決UU跑腿申請注冊的‘滴滴跑腿’商標有效,滴滴或者其他企業的注冊申請將不能再獲準。此外,對商標申請的審查需要遵循個案審查原則,考慮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商標的使用狀況、引證商標的情況等一系列因素。另外,他人如欲申請宣告商標無效,應當在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而對于三年未使用的注冊商標,他人可以通過申請‘撤三’,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申請注冊。”知名互聯網及知識產權律師、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指出。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第9類和第42類商標的主要類別分別是包裝負責設計、藝術品鑒和電子記事本鑒定,UU跑腿獲得注冊的商品/服務類別與滴滴開展的跑腿服務完全不相同。
喬松濤直言:“我們從2015年開始申請這個商標,到現在經歷了5年,可以說是經歷了各種曲折,雖然目前我們還沒有收到商標局通過無效申請的相關資料,但我方已在積極準備后續應對措施。”
來源:法治周末
記者 :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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