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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精讀 | 中國首例微生物專利侵權案

發布于:

2020-03-26

作    者:鄭小粵   華進專家委員會研究部
             信   建   華進國內專利事業部


 >>>  引言

隨著中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一方面高標的知識產權訴訟案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新類型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也在不斷涌現。

就在2020年3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中國首例微生物專利侵權案【(2017)京73民初555號[1]

即,原告-上海豐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上海豐科公司)
訴   被告-天津綠圣蓬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簡稱天津綠圣蓬源公司)
      被告-天津鴻濱禾盛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簡稱天津鴻濱禾盛公司)
侵害專利號為201310030601.2、名稱為“純白色真姬菇菌株”的發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糾紛案。

出于學習的目的,筆者從網上搜集了已公開的關于該專利侵權案的材料,意外地發現,案件相關的信息量相當大,歷程頗為曲折……



 >>>  涉案微生物介紹

 

涉案專利請求保護一種純白色真姬菇菌株。提到“純白色真姬菇菌株”這個術語,普通人可能比較陌生,其實,“純白色真姬菇”就是常見的食材“白玉菇”。


純白色真姬菇


根據中國產業信息網上的信息[2],中國是全球第一大食用菌生產國、消費國和出口國,食用菌產量占到全球產量的70%以上,2018年我國食用菌鮮品總產量3842萬噸,行業產值為2937.37億元。


隨著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及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用菌需求量將進一步提升,食用菌產業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常見的食用菌有香菇、木耳、蘑菇、金針菇、草菇、杏鮑菇、真姬菇、銀耳、猴頭、竹蓀、紅菇、松口蘑(松茸)、口蘑、靈芝、松露、蟲草、白靈菇和牛肝菌等。


在食用菌中,真姬菇算是一個“小眾”品類,2018年真姬菇產量為13.58萬噸。


真姬菇的人工栽培首先始于1972年日本寶酒造株式會社,80年代真姬菇引入我國栽培,主要有淺灰色和淺白色兩個品系。其中灰色品系一般稱為蟹味菇,白色品系一般稱為白玉菇,除外觀顏色不同外,兩個品系口感和營養成分差別不大。“白玉菇”通體潔白、脆嫩鮮滑、清甜可口,還具有獨特的香味!



 >>>  專利侵權糾紛的前前后后

 

雖然本案被稱為中國微生物專利侵權第一案,但因為專利侵權糾紛往往發生在技術已經成熟,相關技術擴大規模、廣泛商業化和盈利之后,相關企業的專利布局在十年前的技術開發階段實際上就已經啟動


筆者檢索發現,原告和被告同為食用菌生產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最早的專利申請發生在2010年,至今已公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計)有100多件;被告天津綠圣蓬源公司最早的專利申請發生在2013年,至今已公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有將近40件;被告天津鴻濱禾盛公司最早的專利申請發生在2011年,至今已公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只有4件。


從專利申請的角度來看,原告上海豐科公司不僅專利布局的開始時間較早,而且在專利申請數量上占有較大的優勢。


涉案專利申請是2013年1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


根據涉案專利的說明書介紹:

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白玉菇的栽培品種主要有日本北斗株式會社的白玉菇1號(簡稱“H-W”),“H-W”的子實體通體雪白、無苦味,增加了菜肴的美感,然而,它存在以下缺陷:

(1)該品種的培養及栽培周期較長,且單產較低;

(2)容易出現瘤蓋菇;

(3)單株之間以及單株內單根子實體之間外觀均一度差。

這些缺陷導致了生產成本的增加,降低了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克服了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提供了一種培養及栽培周期短、單產高、單株之間以及單株內單根子實體之間外觀均一度高,且瘤蓋菇出現率低的純白色真姬菇新菌株Finc-W-247。本發明一種純白色真姬菇新菌株Finc-W-247是通過親本TNN-11和H-W雜交,再經系統選育獲得的。該菌株已經于2012年9月24日保藏于中國典型培養物保藏中心,地址為中國武漢市武漢大學,其保藏號為CCTCC NO: M2012378,其生物學分類命名為“Hypsizygus marmoreus Finc-W-247”。


涉案專利申請于2015年7月22日獲得授權,授權的權利要求只有一項:一種純白色真姬菇新菌株Finc-W-247,其保藏編號是CCTCC NO: M2012378。

 

筆者檢索發現,自2016年起,上海豐科公司發起或涉入多起法律糾紛:

2016年4月5日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被告天津鴻濱禾盛公司和被告連云港永強食用菌有限公司侵犯其發明專利權(筆者推測是專利號為201310030553.7、名稱為“純白色真姬菇Finc-W-247的分子標記及其獲得方法與應用”的發明專利(簡稱“專利2”)),該案于2017年5月26日撤訴((2016)滬73民初266號之二)。

2016年6月27日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訴被告天津綠圣蓬源公司和上海市嘉定區真新街道緣緣食用菌商行侵害其發明專利權,該案于2017年5月26日撤訴((2016)滬73民初451號)。

2016年8月19日

請求人天津鴻濱禾盛公司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委內編號:4W104941),請求專利2無效。復審委于2017年3月28日做出維持專利2有效的決定。天津鴻濱禾盛公司不服上述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2017年6月15日

原告天津鴻濱禾盛公司在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訴被告上海豐科公司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2017年12月29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2017)滬0112民初17539號):判令被告上海豐科公司賠償原告天津鴻濱禾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十萬元,并在其“豐科鮮菇道”微信公眾號及官方網站(www.finc-sh.com)刊登聲明,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告天津鴻濱禾盛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

2017年6月22日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被告天津綠圣蓬源公司、被告天津鴻濱禾盛公司和被告北京豐順園農產品有限公司侵犯涉案專利的發明專利權。2020年3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17)京73民初555號):判令被告天津綠圣蓬源公司和被告天津鴻濱禾盛公司停止侵權,并各賠償豐科公司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并賠償豐科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八萬余元。

2017年6月26日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被告北京健源惠民食用菌商行侵害其發明專利權,該案于2019年7月11日撤訴((2017)京73民初566號)。

2017年6月26日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被告北京維鮮富民食用菌商行侵害其發明專利權,該案于2019年7月11日撤訴((2017)京73民初565號)。

2017年6月26日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被告北京風韻來康蔬菜商行侵害其發明專利權,該案于2019年7月11日撤訴((2017)京73民初563號)。

2017年6月26日

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被告北京億豐捷發菌類銷售中心侵害其發明專利權,該案于2019年7月11日撤訴((2017)京73民初564號)。

2017年8月30日

請求人天津鴻濱禾盛公司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委內編號:4W106212),請求涉案專利無效。復審委于2018年1月8日做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2018年2月8日

上訴人上海豐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鴻濱禾盛公司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滬0112民初17539號民事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7月20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2018)滬73民終115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筆者認為以上的一波操作頗為不同尋常,至少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 2016年,原告上海豐科公司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發起了兩件發明專利侵權訴訟,但是為什么于2017年分別撤訴?然后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重新發起發明專利侵權訴訟?


· 2017年,上海豐科公司為什么從專利侵權糾紛案的原告轉變為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糾紛案的被告?


· 2020年3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中國首例微生物專利侵權案((2017)京73民初555號)有什么看點?

 

原來,在復審委作出維持專利2有效的決定之后,“豐科鮮菇道”微信公眾號(顯示賬號主體為豐科公司)曾經在2017年4月26日發布了名為“豐科分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進產業創新文明與進步”的文章,以及于2017年6月3日發布了名為“【真相澄清】豐科生物重拳打擊侵權者-天津鴻濱、綠圣,民事、行政、刑事啟動全國范圍維權”的文章。


這些文章包括以下內容:

“……是國內首家且唯一擁有菌種專利技術的食用菌工廠化生產企業。”


“經過一年的法律訴訟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豐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利創新性、新穎性、實用性三項全部獲得成功,豐科人更加堅信自己的成果和必勝的決心,決定再次重拳出擊,堅決打擊侵權者。而此次的再度起訴天津鴻濱源自于中國知識產權局對豐科專利的認可并給予了被告(鴻濱)駁回請求的判決,正可謂人間正道是滄桑!


豐科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在國內屬于首例,由于此前忽視其潛在的作用和價值導致維權金額過小,且疏忽起訴連帶責任主體。豐科人秉承不鳴則已,一鳴驚人的精神,決定暫時撤回之前針對天津鴻濱的兩個專利侵權訴訟,接下來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部署維權行動。針對真姬菇侵權行為在全國多家法院同時起訴,起訴對象不限于天津鴻濱。接下來我們維權的手段將不僅涉及民事起訴,還將采取刑事報案、行政投訴等一系列維權行動增加起訴金額并連帶相關責任主體。豐科決定啟動全國范圍的全面維權,打擊各類侵權行為,包括生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維權對象包括生產者、各類渠道銷售商。請市場后續予以持續關注。


豐科人始終堅信國家推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精神,相信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公正判決下,豐科憑借著前期的維權經驗最終可以樹立國家標桿。積極努力是珍貴的企業精神,應該被善用于創新、實踐等領域,豐科菇,中國造,在這里,豐科人號召同業及同行們都能尊重企業知識產權,尊重技術創新,切實為我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貢獻自己的力量。不妄念同行路上智者協力共進,行業十幾載贈言肺腑一句:盜了,便丟不掉賊人的印記。望同行業共勉!”

……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記載,原告認為此前忽視專利潛在的作用和價值導致維權金額過小,且疏忽起訴連帶責任主體,因此主動撤訴。


筆者注意到,原告上海豐科公司之前用于專利侵權訴訟的是專利2。


專利2有三項獨立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1是要求保護一種純白色真姬菇Finc-W-247的分子標記;

獨立權利要求2要求保護的是一種純白色真姬菇Finc-W-247的分子標記的獲得方法;

獨立權利要求5要求保護的是一種純白色真姬菇Finc-W-247菌株的分子標記應用于純白色真姬菇Finc-W-247菌株的快速鑒定和檢測。


筆者認為,專利2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非常小,難以獲得較高的侵權索賠金額,并且被控侵權產品是一種完整的菌株產品,而分子標記通常被理解為經過分離的核酸,被控侵權產品也不太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因此,原告上海豐科公司撤回之前的專利侵權訴訟,改為采用涉案專利來重新發起訴訟,是對訴訟策略的調整和改進。


但是因為在上述文章中存在過激的措辭,導致上海豐科公司從專利侵權糾紛案的原告轉變為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糾紛案的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被天津鴻濱禾盛公司告到了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并且審判結果對上海豐科公司不利。


筆者認為,這反映出上海豐科公司在訴訟應對方面仍然有待改善。


專利權人在進行維權時,應該扎扎實實地做好事實梳理、法律分析和證據收集等訴訟準備工作。即使是手握發明專利,也要做到有理有據有力有節。由于專利侵權訴訟中還常常涉及到專利無效請求,案情發展的變數很多,在案件結果未明朗時,對外發言尤其要慎重、留有余地,否則,可能會過猶不及,給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從原告變為被告!



 >>>  司法鑒定分析


涉案專利的公開和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均只有一條,如下所示:

1.一種純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247,其保藏編號是CCTCC NO:M2012378。


專利權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內容為準,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于涉案專利要求保護一種純白色真姬菇,該純白色真姬菇屬于一種微生物,其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具有特殊性,該類型的專利侵權案在中國尚屬首例。


對于采用保藏編號限定的微生物,如何判斷兩種微生物屬于同一菌株,進而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是本案的難點。


為此,2019年3月22日,上海豐科公司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要求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行司法鑒定。針對鑒定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庭前多次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談話。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進行鑒定,法院在此基礎上確定了鑒定方法。


法院要求鑒定機構同時采用兩種方法進行鑒定:

(1)針對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基因特異性片段進行鑒定、比較;

(2)針對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全基因序列進行鑒定、比較。


法院還指出,鑒定機構可以依據其專業知識自行決定采用上述兩種鑒定方法之外的方法進行鑒定,但必須在鑒定報告中說明采用此鑒定方法的理由。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購買、封存被訴侵權產品,并將其送至各方當事人確定的鑒定機構“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經研究,確定了由三名鑒定人組成的鑒定組,并且決定委托與之合作并成立聯合實驗室的中國工業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進行該鑒定相關檢測。


關于特征比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由于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微生物,其基因存在突變的可能,因此即便是同種微生物,其基因序列也可能不完全一致。而對于兩個微生物,二者基因序列的相似程度達到何種比例即可認定二者為同一種微生物,這一標準目前在該領域中并未形成共識。因而全基因組測序很難作為可靠的證據采用。


幸運的是,涉案專利的說明書中對其請求保護的菌株做了非常詳實的描述。其不僅公開了該菌株的詳細形態學特征,并且還提供了多種鑒定方法,包括:ITS rDNA序列鑒定、RAPD分析以及SCAR分子標記鑒定,這其中就公開了要求保護的微生物的基因特異性片段。


“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委托的中國工業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按照涉案專利實施例12(即授權文本第118-123段)載明的方法對檢材的特異性975bpDNA片段進行檢測(即SCAR分子標記),同時根據鑒定需要對檢材的ITS rDNA序列進行檢測,據此結果開展鑒定工作。


最終鑒定意見結論為:


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菌株ITS rDNA序列具有99.9%的同源性,SCAR分子標記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具有基本相同的形態學特征。因而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純白色真姬菇和被訴侵權產品為同種菌株。


法院依法采信該鑒定意見,根據該鑒定意見的結論,判定被訴侵權產品已經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對此,筆者需要說明的是:


在本領域中,單獨的分子標記鑒定或者單獨的形態學特征鑒定都難以有效判斷兩種菌株是否為同一菌株,因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證據認定采用結合分子標記+形態學的雙重認定,對此類案件的審批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關于分子標記鑒定,本領域鑒定菌株的主流方法有很多,根據所選用的分子生物學原理大致可分為三類:

(1) 以PCR為核心的標記,例如SSR、ISSR、SRAP、RAPD等;

(2) 以DNA序列為基礎的標記,例如ITS、SNP、16S rDNA等;

(3)以分子雜交為基礎的標記,例如RFLP等。


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菌株”在分類學上所覆蓋的范圍很小,菌株是指從不同來源的標本中分離而得的相同菌種,它表示任何由一個獨立分離的單細胞通過無性繁殖而成的純遺傳型群體及其一切后代。也就是說,在一個真姬菇“種”下的任何一個真菌細胞,其經過無性繁殖得到的群體都可以稱之為一個“菌株”,故而同一個“種”下的兩個不同“菌株”,其分子水平的差異理論上會非常小。


因此,當以上任何一個分子標記鑒定方法單獨使用的時候,都不能作為證據百分之百的用于證明兩個微生物屬于同一菌株;如果多個方法聯合采用,也只能增大鑒定的準確度,但也不能得到確鑿的證據。



分子標記鑒定不完全可靠的原因可以按照下邊的方式進行理解。涉案專利相比于現有技術,其所提供的純白色真姬菇菌株具有生長周期短、產量高、β-葡聚糖含量高、口感更好、保鮮期長等形狀,這些特性明顯都是一些多基因性狀。


我們知道,對于生物個體而言,表現型主要是由不同的基因型所決定的。


如下圖所示:



可以假設與涉案專利上述有益性狀相關的基因是a、b、c三個基因,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的菌株(其也是純白色真姬菇菌株)對應的則是與a、b、c差別較大的a'、b'、c'基因,由于二者屬于同一個種,所以其余基因(如d、e、h等)相差不會不大。那么如果所鑒定的ITS rDNA序列、SCAR分子標記恰好是d和e基因,則其同源性顯然會非常高,甚至完全相同,但這并不能說明二者就是相同的菌株。


而關于表型鑒定,由于相同的性狀也有可能通過完全不同的突變基因組合所得到,所以如果僅僅判斷表型是否相似,而不考慮分子基礎的鑒定,就認為二者是相同菌株也是不夠謹慎的。


在本案例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探索,結合多方面證據進行綜合考慮,鑒于采用了兩種不同的分子標記,鑒定結果均高度同源;且被控侵權菌株與涉案專利記載的菌株表型基本相同,將這些證據結合在一起進行判斷,則二者為不同菌株的概率就大大降低了。


雖然上述判斷方式仍有些討論空間,例如上文中所提到的這兩種分子標記可能與具體表型無關所以才同源性高,但這足以說明原告已經盡到充分的舉證義務。


從實務操作的可行性來講,該判決是值得推廣使用的。若被告不服,可以舉出足夠多的反例證明用于比較的兩個菌株其他方面,特別是與表型相關基因的差異較大,才能推翻判決。



 >>>  微生物菌株專利的權利要求該如何撰寫

 

本案例對微生物類專利申請的撰寫有較強的指導作用。關于微生物的專利,為方便侵權判斷的特征比對,申請人應當在說明書中披露盡量詳細的菌株形態學、生理學相關特征,并提供至少一種可供參考的分子生物學鑒定方法,以為后期的保護提供有力的保障。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在撰寫方面也有很多可供討論的地方:


首先,涉案專利只有一條權利要求,并沒有根據產業鏈做出有效的權利要求布局,并不利于專利權人對其產品進行充分的保護。


本案的專利權人是幸運的,侵權產品就是菌株本身。如果侵權產品是加工過的產品,比如真姬菇罐頭,那么被告就可以采用善意取得為由進行抗辯而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撰寫時應當考慮在申請文件中多寫幾項權利要求,從產業鏈(直接競爭對手、下游的供應商、上游運營商)角度進行全面布局,以便在后續的專利維權中為權利人盡量爭取到更多的權益。


另一方面,本案采用了保藏號限定的方式直接限定菌株,這是本領域最慣用的限定方式,似乎無可厚非。但筆者認為這種“傳統”的限定方式已經到了需要改變的時候。


結合本案,保藏號限定的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侵權判斷時的落腳點是判斷兩個菌株是否為相同菌株,那么其就難以涵蓋通過慣用手段改造后的變體菌株。從潛在的競爭方角度考慮,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難通過規避設計來繞過。


例:競爭方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使用另一株真姬菇菌株與Finc-W-247雜交或融合的方法,從中篩選出保留有Finc-W-247優良性狀的菌株,并引入Finc-W-247所不具有的、額外無害的性狀,這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很容易實現的。


如此,上述方法改造得到的菌株從生物學角度講與權利要求中請求保護的菌株已經不是同一菌株,即便引入等同侵權判定原則,也很難被認定為侵權。


那么,我們應當如何避免該問題呢?


對于單基因性狀或者有限幾個基因所決定的性狀,該問題很容易解決。


最優的方式:嘗試找到最小功能單元并對這些功能單元(如酶或基因)進行保護,例如如果涉案菌株最重要的性狀如同上邊例子中一樣,只和a、b、c基因相關,那就可以找到這三個基因;隨后再撰寫包含該最小功能單元的細胞權利要求。


如此,只要競爭方的產品中含有上述最小功能單元,就直接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中,很難繞過。


但是,實際情況往往復雜的多,涉案專利的性狀從其描述上看很可能與更多基因相關。一個多基因性狀的最小功能單元很有可能是成百乃至上千個基因的共同作用,而非上文舉例的a、b、c僅僅三個基因。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幾乎無從確定最小功能單元。


那么,除了用菌株限定是否就沒有其他更好的限定方式了嗎?


筆者認為,在當前的審查標準框架下,很遺憾,該問題確實是無解的。


在理想的條件下,可以采用功能性特征加保藏號結合的方式進行限定。根據其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效果,我們假定涉案專利菌株相比于現有技術最大的改進是β-葡聚糖表達量和有效莖重量比例更高,則可以將權利要求寫作:

“一種純白色真姬菇菌株,其β-葡聚糖表達量≥4.0g/100g,有效莖重量比例大于95%,且為保藏編號CCTCC NO:M2012378所述菌株,或其后代、突變體和衍生物”。


該寫法相比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不僅包括保藏菌株,還覆蓋了其具有相同優良性狀的后代、突變體和衍生物,看上去似乎是可行的。


但是目前我國對生物領域的支持問題審核非常嚴格,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對于“后代、突變體和衍生物”這樣的審查“敏感詞”,即便采用功能性限定將其范圍大大縮小,并與現有技術拉開了足夠的距離,審查員還是通常會認為其技術效果無法預期,因而是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


實際上筆者也多次對此進行大量檢索,確實也罕有帶有上述“敏感詞”的權利要求得到授權的先例。這就導致最終授權文本中能夠得到的保護范圍基本都是需要用保藏編號進行具體限定,想要爭取得到全面有力的保護對于申請人難之又難。


其實,在世界各地,生物領域權利要求的支持問題與保護效力問題長久以來都一直爭議頗多。


我國在這方面也多次作出努力以探索對專利權人和公眾都較為合理的解決辦法。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曾針對蛋白序列類權利要求的支持問題做出了一些放寬,在“熱穩定的葡糖淀粉酶”案中[3],最高院認為功能性限定、99%同源性和菌種的三重限定已使得蛋白序列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但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蛋白序列和微生物個體也存在差異,我們在微生物中難以找到“99%同源性”這樣對保護范圍影響較小的標準對權利要求進行限定,又因為專利行政機構與專利司法機構往往各司其職,這種種方面的原因導致該判例在實際審查時并不推廣適應于其他類型的生物案件。


因此對于微生物這類權利要求,國內卻仍缺乏明確的案例指引。


在美國,生物序列的上位概況也需要滿足類似于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規定,即規定“enablementrequirement”[4]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中進一步規定“enablementrequirement”的判斷標準取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根據說明書公開內容結合現有技術不付諸過度實驗下制造和使用權利要求范圍內的發明[5],并給出了更為明確和詳細的判斷標準,從而為更多類型的生物案件撰寫提供了通用的指引。


有鑒于此,針對微生物領域乃至更多的生物相關領域的專利保護,行業內迫切希望我國能夠適當放寬審查尺度,并針對性地進一步細化審查標準,使得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讓權利要求能夠更有效地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

 

 >>>  結語

 

仍然是根據中國產業信息網上的信息[2],自2013年以來,我國食用菌工廠化生產企業集中度穩步提高,食用菌行業未來有很大的整合空間。


筆者認為,產業領域內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就是技術創新的競爭,而知識產權戰略可以為技術創新保駕護航,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因此,堅持知識產權戰略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無疑會具有更大的競爭優勢。本案作為中國微生物專利侵權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意義,預示著微生物領域的知識產權具有重大的保護價值,雖然過程仍然坎坷,但前途是光明的。


如果還有人發問:

企業申請專利有用嗎?

專業的專利代理師或訴訟律師有價值嗎?

答案是不是可以從這個案子中找一找呢?


參考資料:

[1](2017)京73民初555號民事判決書

[2] “2019年中國食用菌行業產量及生產模式分析”

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2001/828536.html

[3](2016)最高法行再85(86)號再審判決

[4]35U.S.C. §112,first paragraph

[5]MPEP 706.0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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