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了解行業以及華進新聞資訊。
商標“碰瓷”!車企如何應對?
2020-06-19
常州AO商貿有限公司(簡稱AO公司)認為廣州某車企集團在銷售、推廣的汽車產品中使用“銳尊”作為車型名稱的行為,侵犯AO公司享有的“尊銳”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常州市中院。
華進律師向法庭詳細闡述廣州車企對“銳尊”的使用行為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性使用;同時“尊銳”注冊商標也后院失火、面臨撤銷,最終AO公司撤回起訴。
車型名稱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商標侵權行為規定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該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商標性使用又被成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規定于《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依據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使用”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商標性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溯其根源,混淆可能性之所以被規定為商標侵權構成要件,目的在防止相關公眾將他人商品(服務)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進行錯誤聯系,遏制他人傍名牌、蹭熱度的不當行為,其本質在于保護商標的識別功能。換言之,商標的識別功能系混淆可能性的前提、基礎,只有商標產生了識別來源的作用,才具有發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以識別來源作為判斷商標性使用無疑成為侵權行為的先決條件。
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眾所周知,商標的作用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世界商標評論》WTR1000上榜律師,“商標領軍人物”。黎律師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行業從業16年,從業以來代理數百宗商標行政確權和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件,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知識產權服務經驗,能夠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訴訟和知識產權戰略服務等高水平、多層次法律服務。為美的、oppo、萬和、華多、穗寶床墊、斧標驅風油、yonex羽毛球等企業就知識產權事務提供法律服務,包括知識產權布局、處理侵權訴訟、解決商標權屬糾紛、應對不正當競爭。
免責聲明
“華進律師”發布的原創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未經同意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圖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所聯系。
Copyright ? 2021 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粵ICP備12081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