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了解行業以及華進新聞資訊。
新著作權法實施后......
2021-06-03
The Author :
作 者:林熗煬 華進商標事業部
徐禮潔 華進商標事業部
>>> 引 言
婚姻法、繼承法、交通法……與我們日常生活有著密切相關的法律,即使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也能憑借生活經驗理解這些法律中的大部分問題。
著作權法則不然,它雖然離我們的生活很近,但是并沒有真正“走進”我們的生活。正如華東政法大學王遷教授所說的“靠平時積累的經驗去思考著作權問題,可能90%的答案都是錯的。”
“普通人想必更關心,新著作權法的生效對于自身究竟有何影響,有哪些涉及切身利益的要點需要關注的呢?”
>>> 新著作權法修改亮點
今天,筆者將和大家一起探索新著作權法的修改亮點,讓它真正“走進”我們的生活。那么新著作權法的修改對于普通人而言,對于一個個普通的創作者、使用者而言,會產生什么實際影響:
1、作品類型的開放式規定,模仿新興事物或行為應當更為慎重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而提到作品,按照普通的語境可能聯想到的往往是文學作品、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等等大家熟知的作品類型。
舊法關于作品類型的規定,也是遵從這種基本認知,將常見的作品類型一一列舉,雖然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但實際上除了著作權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再沒有規定任何新的作品類型。所以,舊法的規定實際上屬于一種封閉式的列舉。
但是,新法將上面這項兜底性條款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就是說,以后但凡符合“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這一特征的事物,都可以依照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不用再將它強行認定為某種法定的作品類型來加以保護。對于新作品類型的開放式規定,意味著法律保護更加靈活,反過來就意味著,創作者在面對新興事物時,模仿行為需要更加慎重且有限度。
移動互聯網大大地降低了創作的門檻,并且追逐熱點的趨勢非常明顯。雖然,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但據筆者觀察,普通創作者在“借鑒創意”時,往往是無法明確自己借鑒的是別人“思想的創意”還是“表達的創意”。
所以,對于創作者而言,模仿跟風需要謹慎,且把握好尺度。如果實在把握不好尺度,不妨花點時間開始學習一下基礎的著作權法知識,或者干脆放棄跟風!
2、廣播權定義修改,網絡實時轉播行為受規制
以前,觀看電視節目或體育賽事,需要花錢開通有線電視。
互聯網時代又多了一種選擇,開通視頻網站的VIP會員。有需要花錢的,自然會有人想辦法怎么不花錢,以前是通過私自搭設衛星信號天線,現在則多了一種方法,網絡盜播。
由于舊法成文于十年前,而其中廣播權定義借鑒自更為久遠的伯爾尼公約,當時的技術背景和今天已經不可同日而語,因此也就導致了,按照舊法的定義,如今網絡上盛行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網絡盜播就屬于此),難以通過廣播權或者信息網絡傳播權來規制。
而新法對于廣播權定義的修改,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因此,新法生效后,如果再通過網絡直播的形式,轉播體育賽事、電視節目等,權利人就可以明確依據廣播權來主張侵權及索賠。
所以,盜播節目屬于違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3、合作創作作品的自由與慎重
合作創作作品是十分常見的,例如前幾年大火的華農兄弟,就是典型的合作創作,劉蘇良主要負責出鏡,胡躍清則負責視頻的拍攝、剪輯和運營。
按照舊法關于合作作品的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其單獨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但是使用的時候不能侵權整體作品的著作權。
而現實情況是,很多作品沒辦法分割使用,例如華農兄弟的視頻,就沒辦法將其分割成兩部分,更沒有辦法確定哪一部分由劉享有著作權,哪一部分由胡享有著作權。如果合作順利,自然不會有什么爭議,但如果合作作者們對于如何使用產生分歧,除非達成一致,否則按照舊法,任一作者都沒辦法使用整個合作作品,也沒辦法單獨分割,作品就陷入閑置的狀態。
新法修改了合作作品的使用方式,除了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即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出質這三種情況,其他情況下,只要不存在正當的理由,任何一方無權阻止其他合作者自由使用合作作品,但需要合理分配收益。
這一規定賦予了合作作者更大的自由,是有利于作品的傳播和收益的。但自由也是相對的,對于合作的創作者而言,自己更大的自由也意味著其他合作者更大的自由,所以挑選合作者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4、侵權賠償制度修改的影響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新舊法中,確定侵權賠償額的邏輯順序:
其中主要有三處修改。
第一,權利使用費被正式納入確定侵權賠償額的考量因素之一。這就啟發權利人,需要重視自身的作品價值,涉及到權利許可時,盡量避免以無償許可或者象征性地收取極低的使用費。以往實踐經驗證明,“權利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違法所得”這兩個數額是很難準確計算的,相比之下權利使用費是有明確數額且相對容易舉證的。如果因為無償或低價的許可導致使用費的計算不利于權利人,無疑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第二,法定額度上限由50萬提高至500萬,并且增加了賠償的下限額500元。這對于維權的正面意義是顯而易見的,經過十年的經濟和文化產業的發展,再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原本的法定賠償數額標準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當下的需求。
第三,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對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該條款主要打擊的是各種惡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比如以盜版為業),但對于普通人而言,如果發現自身有侵權行為之后處理不當,也有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增加無謂的損失。舉例來說,一般權利人都會在起訴之前,先行通知、警告侵權人。此時侵權人如果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則滿足了“故意侵權”這一條件。在此前提下,部分侵權人可能會有僥幸心理,認為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可以規避高額的侵權賠償額。然而這恰恰符合“情節嚴重”的規定,導致其面臨高額的懲罰性賠償。
>>> 結 語
在這個人人都是創作者、傳播者的年代,在這個國家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年代,著作權不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事物,它已經與每個人息息相關。
我們每時每刻都離不開通過各種載體、媒介,接觸各類作品,不管是工作學習還是消費,通過很多手段創作作品,比如日記、筆記、攝影、視頻、書法、繪畫、表演、唱歌跳舞、直播等,進而成為作者、使用者。我們期待2020年歷經十年之久的《著作權法》在我們生活實踐中綻放光芒,發揮其最大價值。與此同時,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之子,它將成為保護原創的利器,同時為人類創作的科技成果保駕護航。
Copyright ? 2021 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粵ICP備12081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