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等將被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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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嚴厲打擊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現就《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協同治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7月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運用促進司服務業發展和監管處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協同治理辦法”)附件: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協同治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
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聘用、審代勾連等行為協同治理辦法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范廉政風險,打擊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代理行業發展環境,依據《公務員法》《商標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行為協同治理,是指將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規行為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實施協同約束措施的統稱。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作為黑名單管理部門,負責黑名單的日常動態管理,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黑名單:(一)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構成違規聘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并存在拖延、拒絕糾正其違規行為等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二)存在審代勾連行為,以行賄等嚴重影響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第五條 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列入黑名單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各級紀檢機構在監督執紀問責過程中,確認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存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審代勾連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提出將其列入黑名單的建議。第六條 對于列入黑名單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下列協同約束措施:(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二)限制其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各類項目、專家人才推薦、評優評先等;(三)對于同時存在行賄等嚴重情節的,按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給予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或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 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應當對列入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同時采取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組織的評優評先、訴訟代理人推薦、服務機構推介,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工作等自律措施。第八條 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列入黑名單的,列入時間一般為12個月。列入時間超過6個月,并采取切實措施糾正其違規行為、保證守法經營的,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可將其移出黑名單。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健全完善涉及專利、商標審查領域的規章制度,切斷以審謀私、審代勾連的利益鏈條,加強內部監督和約束,強化全審查流程廉潔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