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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裁決的八大要點

發布于: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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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黨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適當加強中央在知識產權保護、養老保險、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事權。


2020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新增的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在立法層面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中央事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新修訂的專利法相關條款,就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具體制度進行認真研究,結合地方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實踐經驗,制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


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制定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從三個方面積極推進《裁決辦法》的制定工作。


  • 一是從實踐出發,全面梳理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結合地方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相關實踐經驗,研究處理重大專利侵權影響案件的具體制度。通過組織地方局召開調研座談會,了解地方處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難點和問題,以及國家與地方處理相關案件的銜接和協調機制。

  • 二是深入研究,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理論研究。委托有關研究機構和高校依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基于我國行政裁決理論及執法實踐,結合其他領域關于行政裁決的立法及執法實踐,系統分析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制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起草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征求意見稿);

  •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先后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的意見與建議。在吸收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公開征求意見稿,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等渠道,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共收到包括商會、協會、企業、律所等單位的24份共147條意見,對有關意見逐一作了梳理分析,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隨后,組織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廣東、重慶、陜西等行政裁決辦案量較大的地方局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相關意見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充分采納合理意見,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送審稿)。


2021年5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對《裁決辦法》進行了審議,5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發布?!恫脹Q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主要內容


《裁決辦法》共27條,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立案條件和材料、證據調查權限、檢驗鑒定規則、技術調查官規定、相關期限、執行與公開以及裁決其他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


《裁決辦法》第三條對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以上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將請求材料寄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寄出的郵戳日為行政裁決請求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裁決辦法》的立案規定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對于不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二)立案條件和材料


《裁決辦法》規定了行政裁決的立案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并具備下列條件:

  • 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 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 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 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


《裁決辦法》還規定了請求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


(三)證據調查權限


《裁決辦法》對提交證據要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或者檢查。同時,辦法規定了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行使的有關職權。


包括:

  • 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

  • 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


并明確了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辦案證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托有關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四)檢驗鑒定規則


對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復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裁決辦法》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并明確了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對于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五)技術調查官規定


《裁決辦法》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并進一步明確相關技術調查意見的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相關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相關具體規定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5月7日印發的《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執行。


(六)相關期限


一是立案期限進行了明確,參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立案期限明確為,請求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


二是口頭審理通知期限進行了明確。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辦案部門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但有相關企業、行業協會提出,考慮到重大專利糾紛較為復雜,相關口頭審理準備時間可能較長,3個工作日較短。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是對辦案期限進行了明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準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七)執行和公開


《裁決辦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若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如果涉及商業秘密等不適合公開的信息,應當刪除后公開。以確保在裁決公開過程中相關當事人享有的相關商業秘密等權益不受到損害。


(八)其他程序


《裁決辦法》還對裁決的辦案人員、立案程序、回避制度、案件合并處理、口頭審理程序、中止的條件、與無效程序的關系、調解程序、執行和公開、司法救濟渠道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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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四二六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辦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現予發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5月26日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以下簡稱重大專利侵權糾紛)。


第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

(三)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第四條 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


第五條 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不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轄區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案情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配發的辦案證件。


第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

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負責辦案的部門決定。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發出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轉送請求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并處理。


第十一條 案件辦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但符合請求條件的,應當駁回追加申請,告知請求人另案提出請求。對于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或者檢查。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法調查或者檢查。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辦案證件。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

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第十四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復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當事人對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二)無效宣告程序已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

(三)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撤銷案件:

(一)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三)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四)被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案件的情形。


第二十條 在行政裁決期間,有關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可以終止案件辦理。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請求。


第二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調解書,加蓋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第二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準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變更請求、追加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的,辦案期限從變更請求、確定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并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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