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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處假冒專利案件中,“違法所得數額”會對執行相關處罰帶來哪些影響?
2022-02-22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執行假冒專利行政處罰裁量參考基準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知〔2022〕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的“違法所得”與《假冒專利行政處罰裁量參考基準》中“違法所得數額”的含義相同。關于《假冒專利行政處罰裁量參考基準》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計算需遵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在查處假冒專利案件中,違法所得數額作為法定查實的違法事實,是確定違法程度和違法情節的主要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知識產權領域的違法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查明的案件事實,認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機關采取措施進一步獲取證據以判斷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的立案標準。假冒專利罪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來決定是否立案,而非法經營數額是確定情節嚴重程度的因素。
因此,在查處假冒專利案件中,需要將非法經營數額作為確定違法程度和違法情節的參考,以便將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這有利于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準協調銜接,促進行刑銜接機制順暢運行。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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