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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續更新!《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

發布于: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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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印發《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為深入推進商標執法業務指導工作,進一步做好《標準》的宣傳解讀,幫助執法人員準確理解條文的含義,及時解答各地在實施過程中的適用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撰寫了《〈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并分批次發布。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統一執法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本條明確了《標準》的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據。


商標,作為標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記,具有私權屬性,但其也關系到市場秩序、消費者利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兼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商標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市場主體申請、使用商標的行為應受到必要的約束,以維護商標權利人利益、消費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商標執法部門既承擔保護商標權的職能,也負責對商標的申請和使用行為進行管理,從而保障商標功能正常發揮,維護商標管理秩序。商標管理在我國商標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商標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加強商標管理是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之一,《商標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進一步強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商標法》第六章以專章形式對商標使用行為的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通過商標管理,凈化商標注冊及使用環境,保護消費者利益,防范商標侵權行為,促進市場主體規范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根據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商標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法律規定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管理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職責,在現有商標法律體系框架之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系統梳理、總結提煉多年來商標管理的有益經驗與做法,聚焦行政執法實踐中的典型問題,制定《標準》,旨在為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切實加強商標管理。

第二條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商標一般違法行為適用本標準。

本條是關于《標準》適用范圍的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的 “三定”規定,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是指履行商標執法職能的部門,除了承擔商標執法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包括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等,具體以地方“三定”規定為準。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如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對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制度。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僅涉及保護商標權利人法定權利,還涉及保障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公共秩序,需同時保障私權和公共利益。但商標的管理,在使用人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僅涉及保障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公共秩序,因此對其僅進行行政查處,同時,相關行政行為接受司法監督。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的商標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一般違法:

(一)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的;

(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

(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被許可人未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六)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七)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的;

(八)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的;

(九)違反《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十)其他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

本條規定了商標一般違法行為的含義和具體類型。


“商標一般違法”是實踐中形成的固定表達,是指僅違反商標管理秩序但未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般違法”中的“一般”是指違法的情形,并非指違法的情節,故“一般違法”不是與“嚴重違法”相對應的概念,而是與侵犯特定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假冒”相區分的概念。《標準》適用的案件范圍主要是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案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本條以列舉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一般違法行為包含的十種具體情形,兼具明確性和開放性。這十種情形涉及強制注冊、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宣傳、被許可人義務、自行改變注冊事項、冒充注冊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管理、商標印制管理及惡意申請等。

第四條 根據《商標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在中國核準注冊的,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

在中國銷售的進口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必須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本條規定了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商品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規定了以自愿注冊為原則、強制注冊為例外的商標注冊制度。對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務,其經營者希望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才需要申請商標注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其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使用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是進入市場的前置條件。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作出規定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第六十五條規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限于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注冊商標是指在我國注冊的有效商標,且其核定使用商品應當包括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進口的煙草制品及進口的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也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實踐證明,在商標自愿注冊的基礎上,在部分特殊商品上保留強制注冊制度,通過商標管理商品,確有必要。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嚴格管控的商品,對其商標注冊及管理上也應嚴格,其使用的商標均應經核準注冊后方能使用。


此外,部門規章對其他特殊商品也有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如原農業部制定的部門規章《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17年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字號。”

第五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一般以中國境內公眾的通常認識作為判斷標準。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證明中國境內特定公眾認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違反了該條第一款第六項至八項規定的除外。

本條規定了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禁用規定的判斷原則及例外。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具體情形。《標準》第五條至第十六條聚焦執法實踐中普遍、突出的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不良影響商標的問題作了細化規定,并對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作了原則性規定。


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但不是所有的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考慮到現行《商標法》的適用范圍為中國境內,故其判斷標準一般是中國境內公眾的通常認識,而非特定的相關公眾。然而,實踐中不同社會群體對某些特定標志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禁用的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不良影響等情形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果特定公眾認為特定標志用作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應重點考量理由是否合理充分,進而判斷是否屬于禁用情形。例如,關于“泰山大帝”,《中國神怪大辭典》等書籍及中國道家協會網站等網站中記載:東岳泰山大帝為道教眾神之一,又有“東岳大帝”“泰山神”“東岳仁圣天齊王”“泰山府君”等稱謂,其不但被歷代帝王封禪,同時在民間百姓和道教信眾中長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極高的宗教地位。即便官方記載未記載“泰山大帝”為“泰山神”或“東岳大帝”,“泰山大帝”不是“東岳大帝”或“泰山神”稱謂的唯一對應,但宗教界機構人士的認知表明,“泰山大帝”指向“泰山神”或“東岳大帝”,具有宗教含義。因此,“泰山大帝”作為商標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影響,該標志屬于禁用情形。

第六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參照《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行判斷。

本條規定了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與禁用標志相同、近似的判斷標準。鑒于商標相同及近似判定的復雜性,《標準》沒有詳細列舉具體的判定標準,而是明確了執法人員應參照《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定進行判斷。在商標執法環節與商標審查環節中,判定商標近似的原則和標準基本是一致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是執法部門判定商標是否近似的重要參考。


案例1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上海有象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聯合國名稱和徽記案

上海有象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文化交流和會議會展服務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經聯合國授權同意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微博及其他宣傳資料、報名協議等處使用聯合國、United Nations名稱及徽記,并以所謂“聯合國世界青年峰會”的名義組織招募人員赴美參會,從中獲得參會費等違法經營收入600余萬元。當事人未經聯合國授權同意,在經營活動中多處使用“聯合國青年峰會”“聯合國”“United Nations”字樣以及包含“United Nations”字樣的峰會徽記和聯合國徽記,極易讓公眾誤以為該峰會由聯合國授權舉辦,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之規定。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是國際組織的象征。該案中,執法機關參照案發時執行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認定涉案人使用的標志與聯合國的名稱、徽記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繼而認定違法,并及時予以禁止,有效維護了國際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達到了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的目的,樹立了法治權威。


案例2 原江蘇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江蘇凱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英國國旗案


2018年3月,原江蘇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江蘇凱蒂食品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將英國國旗作為商標使用,涉嫌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執法部門即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自 2016年11月起,經我國臺灣龍巧國際有限公司授權許可,在“咖啡館”等服務中使用第21621450號“圖片”、第21388082號“圖片”、第 21388149號“圖片”以及第10904562號“圖片”等注冊商標,從事奶茶經營業務。當事人為了將使用“精典泰迪的奶茶鋪”等商標的產品包裝成來自英國的產品,增加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感,在經營過程中擅自在第21388082號和21388149號商標上添加英國國旗,并在辦公招商、門店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當事人還自行設計制作帶有英國國旗商標的招商加盟網頁和相關文字說明,開展網上招商加盟業務。至案發時,當事人已與他人合作在核心商業街區開設3家連鎖店,經營額共計454.1萬元。

執法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使用“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1.79萬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該案當事人擅自在店鋪、網頁等多處使用帶有英國國旗的商標,試圖將其商品包裝成所謂外國商品,欺騙消費者。該案也是商標執法部門貫徹《商標法》第七條第二款“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具體體現。

第七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帶有民族歧視性,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

本條規定了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含義。


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為了維護民族團結,任何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民族歧視性包括丑化、貶低及其他不平等看待特定民族的情形。民族歧視性的判定應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些與民族或種族有關的文字、圖形等,其本身可能不具有歧視性含義,但使用在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上,也可能產生歧視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標志本身及其構成要素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規定;若標志本身不具有歧視性含義,但使用可能傷害民族感情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

第八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但公眾基于日常生活經驗等不會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除外。

本條規定了帶有欺騙性的含義。


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禁止使用夸大商品或服務功能、作用等的標志,防止其掩蓋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產地等方面的真相。例如,在卷煙商品上使用“健康”,在藥品商品上使用“包治”等。判斷相關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識能力出發,結合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等予以綜合判斷。此外,需考慮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認識的可能性。例如“好土”用于“雞蛋”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質量、培育方式等特點產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


公眾基于日常生活經驗等不會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例如 “藍色陽光”用在太陽能熱水器商品上,由于普通消費者基于生活常識不會誤認為陽光為藍色的,因此不宜認定該商標使用在太陽能熱水器商品上帶有欺騙性。

第九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

(一)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產生誤認的;

(二)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的;

(三)其他對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

本條通過列舉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帶有欺騙性包含的具體情形。


一是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國賓”通常指接受國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腦的正式邀請,到該國進行訪問的外國元首或政府首腦。“ 圖片”作為商標使用在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易使公眾認為其系專門用于宴請前來訪問的外國元首或政府首腦的專用食品,從而對其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再如,“小麥白啤酒”,其直接表示了啤酒的原料,指定使用在“姜汁啤酒”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特點產生誤認。


二是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將地名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相關公眾通常會將其作為產地標記認知,而商品或者服務實際產地與所用地名不一致的,則會使相關公眾發生產地誤認。例如,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而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西遞宏村”標志,因該商品并非來自安徽省黃山市黔縣的皖南古村落,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需注意此處的“產地”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其具有唯一含義,即不具有除地名之外的其他含義;第二種情形是其有多重含義,但與其使用的商品相聯系,相關消費者易將商品的品質等特點與該詞的地名含義相聯系,從而產生誤認。


三是其他誤認情形。例如,未承擔國家物資儲備工作的市場主體在計算機網絡在線廣告服務上使用“央儲”標志。“央儲”有中央儲備之意,如常見的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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