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將取消預審備案資格
來源: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近期,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分別印發《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其中提到: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將取消備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
備案主體在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專利預審服務:
(一)預審申請案件形式問題過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預審要求;
(二)未針對預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或主動修改之后未告知預審員;
(三)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預審申請案件(應預審工作人員同意提交完善的預審申請案件不計入);
(四)委托被浙江中心暫緩或停止預審服務的代理機構提交預審申請;
(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經營內容或研發領域不符;
(六)如有需要,浙江中心可以要求申請單位提供自主研發人員、項目研發立項、經費投入等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未及時提供;
(七)與未備案主體共同提交預審申請案件一年內超過5件;
(八)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涉嫌《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中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九)其他不規范行為。
備案主體在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一)原則上在收到浙江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不經說明未在3個工作日之內進行正式申請;
(二)專利正式申請文本或格式與浙江中心預審合格文本實質不一致;
(三)正式提交的申請文本中仍然存在明顯的形式缺陷問題;
(四)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后,未能在48小時(以工作日計算)內完成網上繳費并于預審系統中提交申請號進行復核(特殊情況已與預審員反饋、系統原因等不可抗力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
(五)其他不規范問題。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緩專利預審服務半年:
(一)一年內提交5件以上預審申請,預審不合格率超過50%;
(二)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備案主體預審合格后獲得授權的專利,一年內專利權轉讓5件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
(四)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暫停期滿后,備案主體須書面申請恢復專利預審服務。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專利預審服務一年:
(一)一年內提交10件以上預審申請,不合格率超過50%;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協助備案主體偽造虛假材料;
(三)代理憑空編造或無法證明研發記錄的預審申請案件;
(四)為無實體生產、研發、經營行為,僅作為專利申請載體的備案主體進行備案或提交預審申請案件提供便利;
(五)注冊關聯公司作為專利申請載體的備案主體,為提交預審申請案件提供便利;
(六)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專利預審服務:
(一)備案主體被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列入非正常申請核查清單;
(二)備案主體存在重復專利侵權、假冒專利、騙取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費用、惡意侵犯知識產權、委托無資質代理等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與記錄;
(三)代理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異常狀態,或國家、省、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該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不符合浙江中心專利申請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的預審申請行為。
相關情形消除后,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須書面申請恢復專利預審服務。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備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提交5件以上預審申請,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廣東中心備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備案主體自備案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未向廣東中心提交預審案件,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案件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
(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