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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新規出臺,這些問題值得關注

發布于:

2023-07-11

來源:新京報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修訂后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涉及維護競爭與促進創新之間的平衡,因而既重要,又復雜。我國近年來的相關立法和政策措施對此非常重視。早在2015年,原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了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規章《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簡稱原《規定》)。但原《規定》只是作為我國當時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一的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部門規章,適用范圍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反壟斷執法活動,而不包括當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其授權機構的反價格壟斷執法活動和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活動。
2019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簡稱《指南》)出臺。原《規定》與《指南》在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在若干具體規則方面(如安全港規則和拒絕許可規則)仍然存在一些差異,需要進行協調。“此外,原《規定》不僅涉及的內容比較有限,而且在已經涉及的一些方面也未能作出相對細化的規定,對執法機構和經營者的指引效果較為有限。”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說。
新《規定》共33條,跟原《規定》相比,新增了14條,修改了18條,只保留1條。“從修改的條款數量來看,這次的修訂幅度是很大的。”劉旭說,此次修訂亮點不少,例如,細化了結合知識產權行使來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則,對專利聯營、利用標準制定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也進行了補充規定。
此外,重點關注專利聯營、標準必要專利、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領域,同時針對被濫用的訴權禁令救濟,增設專門規制條款。

關注1
為何無線通信等領域受到關注?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解讀說明中提到,在修訂過程中,聚焦無線通信等重點領域,多次組織召開行業和企業座談會,赴有關企業、部門調研,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聚焦原《規定》中涉及的不公平高價、專利聯營和標準必要專利等重點問題,深入總結實踐經驗,提出規制思路和措施,為修訂工作夯實實踐基礎。
“知識產權反壟斷在我國長期未得到重視和妥善利用。”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特聘教授、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馬一德說,經過幾十年的創新積累,我國科技創新進入跟跑、并跑、領跑“三跑并存”新階段,國內企業與跨國企業的競爭日益“白熱化”,企業間創新競爭的直接戰場就是知識產權,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現象屢見不鮮。
例如,在通信領域,圍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國內已經產生大量糾紛;在藥品領域,也出現了通過反向支付協議延緩仿制藥上市的案例。近年來,伴隨著網絡經濟、平臺經濟的迅速發展,版權、數據資源高度集中,也出現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知識產權壟斷已經不容忽視。
劉旭認為,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在2015年8月1日生效后,直至目前都沒有被反壟斷執法機構公開適用過。這與相關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一定關系,也與該規定涉及的行業比較敏感,執法難度較大有關,如半導體行業、通信行業、互聯網行業。例如,在知識產權所涉及的相關市場界定上,究竟是按照知識產權之間的可替代性界定相關市場,還是按照所涉及的產品與服務界定相關市場;是按照授權費金額計算市場份額,還是按照其所涉及的產品產量、銷量來計算市場份額,都缺乏很明確的說明。加之市場格局不斷變化,也會導致按照市場份額作為認定壟斷協議為標準,是否可以豁免禁止或者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都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
他表示,涉及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的計算,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和法院不能直接參與定價決策,干預知識產權人的定價自由。在這種情況下,最終還是需要市場摸索出新的模式來促成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潛在被授權人達成協議。這就既要防止后者惡意拖延談判,遲交或不交專利費,也要避免前者濫用訴權,通過向法院申請禁令,脅迫潛在被授權人接受不合理的費率條件,或者變相擠壓其在特定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的生存空間,限制相關市場的有效競爭。
“尤其是在通信行業,5G技術還處在全球普及階段,會有更多物聯網的場景可以用上5G技術。”劉旭說,我國企業在相關專利技術研發、終端設備創新和應用場景開發方面有著全球領先的優勢,可以在國內以及全世界獲得較高市場份額,為相關技術的普及和帶動數字經濟發展貢獻力量。但是,如果相關領域的發展受制于標準必要專利或者其他專利技術費率談判上的僵局,就會影響相關行業的增長,不利于通過技術普及帶動就業和經濟增長。

關注2
“不公平高價”是否回應了社會關切?
記者注意到,在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體系方面,新《規定》增加了關于不公平高價的規定,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知識產權或者銷售包含知識產權的產品,排除、限制競爭。”在其他相關條款(如專利聯營)中也增加了涉及價格的內容。
對此,劉旭表示,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高價的問題,各國反壟斷法實踐呈現了不盡相同的態度。早在2014年,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執法機構就曾經調查過美國高通公司是否涉嫌在中國內地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涉嫌濫用基于標準必要專利技術的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在高通公司2015年被國家發改委查處后,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就再也沒有涉及半導體行業的反壟斷執法個案。可見單純適用現有的《反壟斷法》和相關規章、反壟斷指南仍很難規制這類行為。尤其涉及通信行業、半導體行業這類外資企業具有技術優勢的領域,例如涉及標準設立的情況下。所以,市場監管總局才會在2023年6月30日又專門發布了《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希望業界相關中外企業、法律學者可以集思廣益,讓相關法律法規能夠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他介紹,2022年5月,曾經有18位知識產權領域專家共同聯名呼吁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美國高通公司、芬蘭諾基亞公司涉嫌違反《反壟斷法》,以不合理的高價收取專利費的行為,啟動反壟斷調查。“該《規定》新增了關于不公平高價的規定,我認為一定程度上回應了上述呼吁。”
但劉旭也表示,該《規定》新增的條款,以及正在征求意見的《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更多是為了引導標準必要專利所有人與潛在被授權人基于善意開展談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性。他認為,最終《規定》新增了關于不公平高價的規定(第九條),是否能夠落實,還有待相關反壟斷執法實踐的進展來檢驗。

關注3
為何設專章規制禁令濫用?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定》加強對知識產權領域典型、特殊壟斷行為的規制,重點關注專利聯營、標準必要專利、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針對標準必要專利領域權利人濫用訴權禁令救濟的問題,增設專門規制條款。
第十九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從事下列行為,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之一便是“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過程中,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未經善意談判,請求法院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作出禁止使用相關知識產權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等,迫使被許可方接受不公平的高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尋求禁令是知識產權人保障其權利落實的重要保障,對禁令行使從反壟斷角度進行干預需要非常慎重。實踐中有企業為保障自身權益,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由向某國法院或相關部門尋求禁令,有時會遭遇對方反訴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馬一德表示,眾所周知,知識產權是法律所授予的一項合法壟斷性權利,權利人可以就某項知識產品在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期限內獨家享有該項權利。但是,濫用知識產權這一排他性權利將損害市場競爭,從長遠看,也會削弱知識產權自身對創新的激勵功能。
為防止權利濫用,立法者設計了專門的制度規則。他介紹,其中一種模式是通過知識產權法內部的制度,如著作權合理使用、專利強制許可等來對知識產權進行限制;另一種則是通過知識產權法外部的制度,尤其是《反壟斷法》來進行限制。
在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明確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反壟斷執法范圍,并出臺專門的反壟斷指南。在我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正式施行,其中也加入專條回應知識產權反壟斷的問題。
馬一德注意到,當時立法者的一個特別考慮是,濫用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大公司、大企業謀求壟斷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國《反壟斷法》應當將這種濫用行為納入適用范圍,提供相關法律依據。
他表示,2022年6月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獲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隨后市場監管總局就6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就包括《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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