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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中對“商標貢獻率”的考量
鄭皓瑩
2022-07-28 21:45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權利人一般會向法院提供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和依據,較常見的是以“侵權商品銷售金額×利潤率”計算的侵權方侵權獲利1。而近年在部分案件中,有法院引入“商標貢獻率”的因素,以“侵權商品銷售金額×利潤率×商標貢獻率”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其計算結果可能大幅低于權利人原本提供的計算數額。
為了研究目前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貢獻率”對賠償額的影響,筆者以“貢獻率+侵害商標權”、“貢獻度+侵害商標權”或“商標貢獻率”為關鍵詞在案例數據庫和微信搜一搜平臺進行檢索,初步檢索出判決435篇。經過進一步精確篩選和歸納,筆者發現,法院明確以商標貢獻率作為賠償額考量因素的案件有199件,其中法院確定了商標貢獻率具體百分比的案件僅有8件(經一審、二審或再審判決的案件計為同一案件)。
以下對相關情況進行總結:
一、主要地區和法院
以商標貢獻率作為賠償額考量因素的案件審理法院主要分布為:
二、“商標貢獻率”的定義
(一)現行規定
在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沒有明確提及“商標貢獻率”。
在部分地區法院制定的裁判指引、標準中有提及“知識產權貢獻率”,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著重于考慮不同知識產權對產品整體利潤的貢獻率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標準簡單提及知識產權貢獻率,并在關于著作權案件的相關標準中談及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貢獻率3。
(二)文義解釋
在經濟學中,“貢獻”是一個用來描述決策引起的增量利潤的術語4;“貢獻率”指某因素的增長量(程度)占總增長量(程度)的比重,也用于分析經濟增長中各因素作用大小的程度5。
如果從文義上理解“商標貢獻率”,也可以參考前述經濟學概念,把“商標貢獻率”看作是商標引起的產品利潤增長量占產品總利潤量的比重。
(三)法院闡釋
在筆者統計的199件案件中(下稱“統計案件”),不同案件/法院基本沒有對“商標貢獻率”的定義進行解釋,往往是直接適用,只是對“商標到底對產品的哪方面起貢獻”有不同的說法6:
三、法院對“商標貢獻率”的適用方式
(一)適用原因和對比對象
在考慮商標貢獻率時,法院可能會將商標與其他因素進行對比考慮,一般存在兩類對比對象。
1、將涉案商標與商標或標識等同類因素進行對比:
此種情況類似于前文提及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一般是侵權產品上存在多個商標、標識或著作權作品圖形等,需要區別與權利人相關的商標和不相關的其他標識所起的貢獻。
如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在(2021)滬0104民初11466號案中,提到“本院綜合考量(侵權方)的過錯程度及侵權后果、被訴商品的售價、被訴標識對于被訴商品的貢獻率等因素予以酌定(賠償額),本院注意到,被訴商品中間部位除標注被訴標識外,尚標注兩原告不享有相關權利的多個卡通人物形象。”
又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1945號案,“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2.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及其外包裝箱上除了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后,還使用了(侵權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其他)注冊商標,故應考慮被訴侵權標識在被訴侵權商品銷售價值中的貢獻率。”
2、將涉案商標與與其他非同類因素進行對比:
此種情形,法院一般是出于公平原則,需要厘清涉案商標與侵權方自身經營等其他因素對侵權獲利的貢獻,確認賠償數額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如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4號案,“在本案中,就(侵權方)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利益而言,在其利潤構成中,除包括商標品牌所帶來的一部分價值外,還包括侵權商品本身的價值,如產品原材料選擇、質量控制、經營管理成本、廣告宣傳、物流成本等帶來的價值。按照全面、合理的公平原則,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侵權產品銷售額中屬于使用商標而獲利的部分,即應按照商標的綜合貢獻率來確定侵權責任的賠償數額,即不應認定上述審計報告中的凈利潤均為(侵權方)的侵權獲利,應考慮商標對利潤的貢獻程度,據此確定賠償數額。”
又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終662號案,“一審法院之所以提出商標貢獻率的計算因素,系基于(權利人)主張的侵權獲利計算方法顯屬過高,商品房作為大宗特殊商品,在銷售過程中,相關公眾一般會對樓盤所處地域、周邊環境及配套設施、交通情況、樓盤開發者的信譽和實力、房屋質量、銷售價格等因素予以考慮,上述因素對于消費者最終購買房屋更具有決定性作用,而商標標志在商品房銷售中的貢獻和作用通常較為有限,當然,本院亦不否認某樓盤品牌經過長期經營在相關公眾中產生較強的影響力。”
(二)商標貢獻率大小的評估
法院可能考慮以下因素來評估商標貢獻率的大小,進而酌定賠償額。
(三)具體百分比的確定
在少數有明確商標貢獻率百分比的案件中,法院一般結合其他考慮因素確定百分比數額,并以“侵權商品銷售金額×利潤率×商標貢獻率”或“營業利潤額×商標貢獻率”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不同案件中,法院確定的商標貢獻率百分比從30%到80%不等,并且僅有1個案件(下表序號7)的百分比是由法院根據侵權方營收數據計算而得,其他案件均由法院酌定。
結語:
目前僅在少數案件中,法院明確以商標貢獻率作為賠償額考量因素,粗略統計在全部商標侵權案判決中可能只占0.1%。而其中法院確認了商標貢獻率具體百分比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且并未有統一的計算依據,基本由法官依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因此,在目前的商標侵權訴訟中,商標貢獻率尚未被普遍地作為法院確定賠償額的因素。但是隨著部分法院的裁判標準開始提及知識產權貢獻率,以及適用了商標貢獻率的案件被評為典型案例或因高額賠償取得較大關注,可能促使更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參考類似的裁判思路,在確定賠償額時考量商標貢獻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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