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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常態化下的定制游風險防范

發布于:

2020-08-21

2020年,一場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旅游業造成近乎毀滅式的打擊。在出境游仍不能開放的情況下,境內游、省內游、短途游將成為疫情下旅游業復蘇的關鍵。

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的數據,今年端午節三天,全國共接待國內游客4880.9萬人次,同比恢復50.9%;旅游市場在疫情防控的新常態中逐步回暖。


由于疫情影響,相比起傳統的團隊出游,加之周邊游、短途游興起,如今的游客更注重旅行的安全性、私密性和自由度,更渴望深度游,而不只是滿足于“打卡”和淺嘗輒止的體驗。因此,定制游這一新型旅游模式逐漸走入人們的視野,各大小旅行社也爭相推出各式各樣的定制游線路。根據游客類別和需求,又分為個人定制游、家庭定制游和公司定制游等不同形式。


由于公司定制團體游與旅游團出游形式大體相似,本文在此僅探討個人定制游及家庭定制游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風險。



>>>  何謂定制游


定制游:指根據游客的需求,由旅行社進行旅游行程的設計,并提供相應住宿、交通、景點門票代訂等旅游服務的旅游活動。這種旅行方式有別于傳統的團隊出游,游客在旅游景點、行程安排、游玩項目上都有極高的自由度,是為游客量身打造的個性化出游行程。


從形式上看,定制游與旅行社推出的“機+酒”自由行產品組合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定制游旅行社除了提供住宿、機票代訂等服務外,更側重于行程路線的設計和景點的安排,有的旅行社還會安排行間服務保障,以解決游客在旅途中遇到的突發問題等。



>>>  定制游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一)”定制游“服務屬于包價旅游還是委托代訂服務


根據《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從以上條款來看,要認定是否屬于包價旅游合同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二是旅行社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而委托代訂合同,本質上是委托合同,從字面意思上來講,即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門票代訂、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在委托任務完成后合同即終止。


由于定制游的形式五花八門,要認定旅行社提供的定制游服務屬于包價旅游還是委托代訂,關鍵就在于該定制游的行程是由旅行社為主導還是由旅行者為主導。


在實務中,有不少旅行社提供的定制游已經事先規定好了明確的旅行線路和主題,游客僅在小部分旅游景點和行程安排有自由選擇權,若旅行社在游客旅游過程中還提供導游、導覽服務的,這類定制游按上述法條的規定應屬于包價旅游。如果旅行社完全根據游客個人意愿規劃旅游路線,根據游客指示代訂交通、住宿、游覽等項目的,這類定制游應屬于旅行社為游客提供的委托代訂服務。當然,更多的定制游處于以上兩種模式的“中間地帶”。筆者近日就遇到一個定制游相關的案例,其既有讓游客自由選擇出游線路和地點的權利,又提供行間服務保障24小時提供旅游信息咨詢。


因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根據定制游的字面含義就“一刀切”地認為定制游一定就是委托代訂合同。


(二)委托代訂合同和包價旅游合同有何不同


Q:為什么要區分定制游是屬于包價旅游還是委托代訂服務?

A:原因在于包價旅游以及委托代訂服務中,旅行社所需要承擔的義務是大不相同的。


如屬于包價旅游,旅行社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旅游法》第五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若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旅游輔助服務者(導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遭遇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應當承擔責任。同時,包價旅游處于旅游主管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之下,若旅行社有擅自變更行程,進行虛假宣傳或者強制購物等情形的,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旅游法》的規定對旅行社作出行政處罰。相比之下,委托代訂服務中旅行社所需要承擔的義務則相對較小。旅行社代訂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游客和提供實際服務的第三方直接承擔,旅行社無須為第三方提供服務質量問題承擔法律責任,委托代訂任務結束后合同亦隨之終止。


由此可見,在能正常出游的情況下,相對于包價旅游,委托代訂模式中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更小,風險更低。


(三)疫情下委托代訂和包價旅游的合同解除問題


今年以來,為了維持現金流,很多旅行社通過預售的方式向游客出售旅游產品。雖然國內疫情已趨于平穩,跨省團隊游已經開放,但仍有疫情在某區域小規模傳播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游客的出行計劃。如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出游,上述兩類模式可能在合同解除上也存在不同之處。


包價旅游一般按照約定或者法定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委托代訂本質上屬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特點是委托人、受托人雙方都享有合同的單方任意解除權。


在這一點上,旅行社如果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選擇與游客簽署委托合同,這可能會導致合同履約的不確定性增大。


(四)定制游中旅行社的資質問題


由于定制游作為新興的出游模式,其市場主體具有個性化、年輕化、小眾化的特點,主要采用以天貓、飛豬等網絡商城入駐店鋪或者微信公眾號線上銷售的銷售模式,游客存在獲取信息不及時、不對稱的問題。定制游服務供應商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少部分主體甚至不具備經營旅游業務的相關資質。另外由于定制游游離在包價旅游和委托代訂兩種模式的中間地帶,也加大了行政部門的監管難度。



>>>  如何防范定制游中的法律風險


(一)旅行社應當在合同中定制游的服務內容作出明確界定。


如提供包價旅游服務的,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旅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旅游的服務內容、行程安排、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如僅提供委托代訂服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明確處理委托代訂的項目內容,代訂費用和報酬,收款時應當分開收費。若旅行社僅僅將標題或者合同形式修改為委托代訂合同,但服務方式實質上屬于包價旅游的,在司法實務中,法院仍然會認定為包價旅游合同。另外,筆者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零星爆發的情況下,旅行社與游客簽署委托合同,一旦發生無法出游的情況,委托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將會大大增加合同履約的不確定性,也不利于旅游市場的穩定。


因此,旅行社應當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謹慎選擇提供旅游服務的形式。


(二)游客面對五花八門的定制游產品,應當留心定制游的實際服務形式,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保障自身出游安全。


在選擇旅行社的時候,應當先審查其是否具有相關資質,優先選擇在飛豬、攜程等大型正規旅游銷售平臺上的旅游產品。對在微信上的各類私人定制游攬客信息,應當保持警惕,擦亮眼睛,選擇具有合格旅游資質的旅行社的旅游產品。


李嘉慧律師 | 文

程珂昵律師 | 編審


程珂昵律師是國際爭議解決及專業談判研究院國際專業調解員,現任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廣州演藝人協會常務理事,廣州市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理事,具備法律及企業管理專業知識,精通英語和法語,擅長處理商事訴訟、公司并購、重組、上市、外商投資、參與商事談判與調解等法律業務。其創立的風璟法律服務團隊致力于為文化、娛樂、旅游、體育產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文娛旅游體育產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文娛旅游體育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協會常年法律顧問;版權保護、項目風控、投資并購、經紀業務等專項法律服務;文娛旅游體育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及企業訴訟服務;調解與談判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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