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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緬甸新商標法試行期規定

發布于:

2020-09-08

  Summarized By :    
整理者:羅丹稱   華進商標事業部


2020年8月28日,緬甸商務部針對新商標法的實施頒發正式發文,為了從緬甸舊有的“使用在先”原則順利過渡到新商標法確立的“申請在先”原則,特地規定了新商標法試行期。


按照通知,為了能夠在新制度體系下享有優先權,在試行期間內,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6個月內,緬甸已登記商標的所有人以及雖未登記但已在當國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所有人應當重新遞交商標注冊申請。


下列均可視為商標已經在緬甸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已在緬甸市場實際投入使用的證據:


1.  已登記的商標

2.  原商標證書(原件)

3.  刊登在報紙上或已為公眾所知的商標聲明的證據

4.  已在緬甸市場實際使用的證據

5.  商標的營銷與推廣證據

6.  繳稅收據或付款收據

7.  其他證據


發文規定,若現所有人與注冊登記文件中的名稱不一致,還應提供商標轉讓或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據。


要注意的是,本次遞交的商標指定商品/服務項目必須與原登記商標的信息保持完全一致,緬甸官方不接受任何商品/服務類別的擴大調整。對于相關費用和具體程序,本次發文并沒有進行詳細說明,有待緬甸官方的進一步通知。


此外,試行期間若不滿足上述的兩個條件的申請人/所有人,若要遞交新申請,須等到緬甸新商標法正式施行之后。


請滿足上述條件的商標申請人/所有人切記按照規定按時遞交申請,若錯過這段試行期,勢必會失去相關商標的優先權,引發不可預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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