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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關于及時修改〈商標法〉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允許企業對馳名商標進行宣傳的提案》
2020-09-28
嚴琦委員:
加強馳名商標保護是我國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義務,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利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大力強化執法。我局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馳名商標保護工作,圍繞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加強普法開展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對于您的具體建議,我們將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認真研究,為不斷完善商標法律制度、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做出努力。
一、關于《商標法》及相關規章的完善
商標的作用在于將商品和服務進行區別。馳名商標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商標是否馳名有賴于商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提供高品質的商品或服務,獲得市場和消費者的認可,以此積累商譽,并通過對商標的持續使用、宣傳和保護,不斷擴大其知名度和影響力。商標為公眾熟知也會對企業發展產生積極影響,一方面,其與商品或服務的密切關聯能夠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進行選擇;另一方面,馳名商標能獲得更高水平的保護,包括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和使用已注冊馳名商標、禁止將未注冊馳名商標用做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等。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自確立之初就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馳名商標認定是在具體爭議案件中對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確認,從而作為判定是否構成惡意、是否需要給予擴大保護等問題的基礎。因此,馳名商標認定不是賦予商標特定的榮譽,更不意味著對相關產品或服務質量的保障。
對于您提出的應當允許企業宣傳馳名商標的建議,我們認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是企業獲得并積累商譽的基礎,商標只是承載商譽的載體。商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的宣傳應該聚焦商品和服務的品質,這是消費者進行選擇的決定因素,而非馳名商標的認定記錄,更不能將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面宣傳。為更好體現立法本意,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全面完善了馳名商標制度,通過規范認定情形、禁止將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字號使用等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并增加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規定,防止企業為謀求廣告效應和商業利益而刻意追求馳名商標認定。
但與此同時,為了更好保護馳名商標,激發市場活力,行政機關應當在在執法中正確區分“馳名商標”字樣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既要防止濫用馳名商標,也要避免企業的正當使用行為遭受錯誤打擊。2016年,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關于企業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等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記錄是一種客觀事實,企業在網站上或其他經營活動中對自己商標獲得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行為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述的違法行為。2019年11月,我局印發《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的通知》,進一步強調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
目前,為進一步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程序,加大保護力度,我局已啟動部門規章《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修改工作,該工作已列入2020年市場監管總局立法工作計劃第二類項目。
二、關于激發企業品牌意識,提升企業質量素養
您提出的激發企業品牌意識,提升企業質量素養的建議,我們非常贊同。近年來,我局和市場監管總局通過各類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渠道開展宣傳,以“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為契機,組織開展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展示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成果,提升全社會對馳名商標的認知和保護意識。
對于由有關部門進行全國優秀品牌或是馳名商標評選活動的建議,如前文所述,馳名商標是法律概念,不是榮譽稱號,馳名商標認定是對商標馳名事實的法律確認,而不是榮譽評比。我們鼓勵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謀求發展,不斷積累商譽,提升商標品牌價值,而不是由政府替代市場進行評定。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堅持依法行政,優化職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引導企業樹立品牌意識,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通過過硬的商品和服務質量獲得市場和消費者的認可,走高質量發展之路;同時,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嚴厲打擊惡意搶注馳名商標和侵權行為,防止個別企業利用馳名商標進行不公平競爭,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更好保護相關權利人和消費者權益。
三、關于加大對馳名商標濫用行為追責和處罰力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正如您建議所述,我局和市場監管總局一直致力于規制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加強對馳名商標相關違法行為的追責和處罰力度。
在立法方面,為進一步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商標法》進行個別條款修改,一是增加規制惡意注冊的內容,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二是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修改條款已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商標法》修改,我局研究起草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部門規章,從明確申請商標注冊的要求及不規范申請的類型、明確在商標審查審理全流程中規制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細化對惡意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的行政處罰等方面落實法律修改內容。該規定已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商標法》的修改和配套規章的發布實施,為打擊惡意申請注冊行為、嚴懲商標侵權行為、加強商標權保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化措施,對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產生積極影響。
在執法方面,自2019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連續兩年印發知識產權執法“鐵拳”行動方案,部署開展知識產權執法行動,以互聯網、重點商品交易市場、外商投資領域等為重點,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商標侵權違法行為。2020年,將繼續推動深入實施《2020年知識產權執法“鐵拳”行動方案》,針對侵權假冒高發的實體市場、重點商品以及電子商務領域,加強違法線索摸排,加大案件督辦力度、完善執法辦案制度、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依法嚴厲查處馳名商標濫用等違法行為。
下一步,我們將持續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工作,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并在《商標法》全面修改準備工作中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證。衷心感謝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您持續關注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出更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9月22日
(聯系單位及電話:條法司 620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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