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10月17日通過了第四次修改中國專利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本次修改的重要要點:
1、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
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擴展到保護整體或局部外觀設計(第二條第四款);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從10年延長到15年(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增設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期限為6個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2、修改不可授權對象條款: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修改為“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表明原子核變換方法本身及其產品均不是專利授權對象(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3、增加一項不喪失新穎性的法定情形: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4、為發明專利,特別是藥品專利增設專利權期限補償:
對于發明專利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專利權人可請求專利權期限補償(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對于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可請求給予不超過五年的期限補償,且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5、增設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專利權人可以自愿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布面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開放許可聲明,該聲明可撤回(第五十條);專利權人在實施開放許可期間可予以專利年費減免(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和通過開放許可制度獲得的僅限于普通許可(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6、提高打擊專利侵權的力度: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對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到授權前的使用費糾紛的訴訟時效從二年改為三年,與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一般規定保持一致(第七十四條);明確了專利侵權賠償計算方式為“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消除了關于計算方式優先順序的爭議(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對于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可以按照依法確定的賠償額的一至五倍確定懲罰性賠償額(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額的下限從一萬元提高至三萬元,上限從一百萬提高到五百萬元(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在確定賠償數額的舉證責任方面,法院可責令侵權人提供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第七十一條第四款)。對于假冒專利,行政罰款上限從違法所得的四倍提高到五倍,違法所得為零或在五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上限則從二十萬元提高到二十五萬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第六十八條)。
7、藥品專利鏈接相關規定:
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對于藥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裁決,或請求法院予以確認,藥監局可根據法院判決決定是否暫停審批(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藥監局及專利行政部門將制定藥品專利鏈接的具體銜接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
8、預防專利濫用:
要求專利權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申請或行使專利權,不得濫用(第二十條第一款);依照反壟斷法,打擊濫用專利權構成的壟斷(第二十條第二款)。
專利代理師、律師。美國加利福利亞大學爾灣分校(UCI)生物學博士,8年從業經驗,主要從事生物科學、化學制品、醫藥、醫療器械等方面的專利撰寫、答復、侵權分析等業務,對中國、美國、歐洲及其他國家的專利申請具有豐富經驗,入選2020年度IAM Patent 1000中國區域推薦專利律師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