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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2020-11-04
10月3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此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的《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進行解讀,為經營者提供明確指引,有效預防和制止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
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保護競爭和激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二者相互協調,但又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保護經營者就其知識產權享有的獨占權利,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也存在權利行使不正當,導致具有反競爭效果等問題。知識產權的行使不能突破《反壟斷法》的邊界和底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將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管轄范圍,為預防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該條對此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為更好地規制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的行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了《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經委員會主任批準,于2019年1月印發。
《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分為五章,包括總則,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協議,涉及知識產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其他情形。在每章中,結合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對類型化行為進行描述,明確判定其合法與違法的分析思路、考量因素,為經營者合規經營提供指引。
>>> 闡明總體原則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總則章節強調了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保護競爭和鼓勵創新的共同目標,闡明了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的總體原則、分析思路、考量因素等共性問題。
一是明確指南的目的和依據,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適用《反壟斷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闡述了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規制的分析原則,將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同等對待;不因擁有知識產權而當然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的特點,在具體實踐中結合具體案情和特定市場情況進行分析。
三是確立了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規制的一般分析思路。分析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特征和表現形式,判斷可能構成的壟斷行為。遵循相關市場界定的基本依據和一般方法,同時強調知識產權作為新型財產權的特殊性。根據市場競爭狀況,考量行為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影響。分析行為對創新和效率的積極影響。
四是闡明知識產權領域相關市場界定問題。知識產權相關市場界定要考慮哪些交易活動會受到知識產權行為的影響,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特殊情況下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
五是細化評估競爭影響的考量因素。詳細列舉了6項市場競爭狀況評估的考量因素和7項分析行為競爭影響的考慮因素,為評估競爭影響提供指引。
六是評估行為對創新和效率的影響。認定行為對創新和效率具有積極影響,需要同時滿足因果關系、最小損害、不會嚴重損害競爭和創新、消費者能夠分享利益等5個方面的要件。
>>> 規范知識產權協議
“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協議”章節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特別是聯合研發、交叉許可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釋。
一是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的積極影響進行了描述。
二是對聯合研發、交叉許可、排他性回授和獨占性回授、不質疑條款、標準制定等內容進行闡述,對可能影響競爭的知識產權協議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詳細列舉了對這五種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進行競爭分析時可以考慮的因素。
三是列舉了經營者許可知識產權可能涉及的其他限制,通常情況下這些限制行為具有商業合理性,但也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對此類行為進行競爭分析列舉了5個考慮因素。
四是為提高執法效率,參考國際慣例及我國執法實踐,設立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安全港規則,列舉了安全港的標準。
>>> 限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涉及知識產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章節:
一是明確了涉及知識產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應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規定。
二是對此類案件的反壟斷執法分析思路進行闡釋,即界定相關市場,分析行為主體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對具體行為進行分析。
三是進一步澄清了知識產權與市場支配地位的關系,明確提出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不意味著其必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反壟斷法》有關規定進行分析,同時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對知識產權相關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其他考慮因素進行了闡述。
四是列舉了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知識產權、拒絕許可知識產權、涉及知識產權的搭售、涉及知識產權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和涉及知識產權的差別待遇五種行為,對這五種行為的內涵進行了簡要分析,并詳細列舉了這五種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可以考慮的分析因素。
>>> 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
本章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的特殊性進行了深入闡述。
一是明確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應當適用《反壟斷法》第四章規定。
二是闡明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構成集中的情形、審查考慮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條件等方面。
三是明確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并列舉了是否構成集中可能考慮的3個因素。
四是明確了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審查時,既要考慮《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因素,也要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的特點。
五是明確了如果一項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需要附加限制性條件時,既可以附加結構性條件,也可以附加行為性條件,或者附加綜合性條件。
該章還明確了涉及知識產權的結構性條件、行為性條件和綜合性條件的具體內容。
>>> 明確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涉及知識產權的其他情形”章節明確了部分涉及知識產權的情形可能構成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也可能涉及特殊主體,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析適用《反壟斷法》。
一是闡述了專利聯營、標準必要專利涉及的特殊問題和著作權集體管理三種情形。
二是對專利聯營的定義和聯營的具體方式進行了說明,提出了分析專利聯營是否排除、限制競爭時可以考慮的6個因素。
三是詳細列舉了認定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考慮的4個因素,明確了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申請禁令救濟迫使被許可人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高價許可費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許可條件,也可能排除限制競爭,并提出了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的5個因素。
四是對著作權集體管理進行了梳理,既肯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通常具有積極意義,也指出可能構成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需要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行為特征和表現形式加以認定。
來 源:中國消費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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