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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速遞!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即將修改(附對照表)

發布于:

2021-07-21

  From     :    

來    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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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對照表


現行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
說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債權的實現,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專利權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專利權質押是為了債權的實現,專利權質押登記則是為了保障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以及限制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處分權利,同時提醒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議目的和意義中將保障債權實現修改為保障有關權利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應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
第三條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三條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專利權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設立。
補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的關于質權登記辦理的主體要求,明確手續辦理的基本依據。
另,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知識產權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設立質權是權利質押登記的核心,因此,將原第十二條中引用的原文調整至本條款。
第四條
以共有的專利權出質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
出質人可以為全體專利權人或部分專利權人。部分專利權人以共有的專利權出質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修改后該條表述更為明確。
第五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五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等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提交、紙件郵寄和窗口提交等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明確提出要“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參照《專利權質押登記辦事指南》中已經開展的“受理大廳窗口、郵寄、網上和代辦處窗口四種方式接收請求人提出的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文件”,對該條款進行完善。
第七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對于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文件,當事人可以提交電子掃描件
第七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在線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上述文件的原件。
與實施告知承諾相關事項相銜接。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后,應當通知申請人。
將此條修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文件的受理職責,并調整至第十條。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八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應當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通過互聯網在線方式提交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合并原第八條受理職責。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提供高效政務服務的明確要求,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實際,并結合目前智能化審查系統應用的成效,建議縮短質押登記審查周期至5個工作日。針對網上申請,可實現2個工作日內的審查周期。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設立。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一)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四)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五)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十)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十二)其他應當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一)出質人不是當事人申請質押登記時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四)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五)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有關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七)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八)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九)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十)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情形。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登記:
(一)請求辦理質押登記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申請的;
(二)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質權設立的內容調整至第三條。


原條款的表述包含了因失誤導致的形式上不一致的缺陷,以及出質人不是專利權人的實質缺陷兩種可能。由于形式缺陷適用于第十一條規定,因此,為進一步明確不予登記的實質條件,修改表述。
 
原第(五)項的規定(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涉及專利權存在失效的風險的情況,并非既定事實,不再作為不予登記的條款,而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告知當事人的事項。


對于原第(十二)項,不予以登記的原則是由于不滿足出質條件,因此,建議將“不予以登記”修改為“不符合出質條件”。

增加一款: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質押登記時發現專利權存在滅失可能的,應當將預警信息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同意繼續辦理的,可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質押登記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發現其他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情形的,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并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撤銷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撤銷的,質押登記的效力自始無效。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質押登記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發現其他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情形的,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并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撤銷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撤銷的,質押登記的效力自始無效。
第十三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協議、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申請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變更登記申請后,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通知書》,審核期限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
原第十七條調整順序至此。

根據業務用書《專利審查流程服務指南》,變更需提供材料增加變更申請表。


根據業務用書《專利審查流程服務指南》中變更手續辦理期限的情況,新增變更辦理時限的條款。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通知書》,審核期限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注銷之日起終止。
原第十八條調整順序至此。根據業務用書《專利審查流程服務指南》中變更需提供材料,增加注銷申請表。


根據業務用書《專利審查流程服務指南》中注銷手續辦理時限的情況,新增注銷辦理時限條款。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質押登記的下列內容:出質人、質權人、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質押登記日等。
專利權質押登記后變更、注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十五條
專利登記簿記錄專利權質押登記的以下事項,并在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出質人、質權人、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質押登記日、變更項目、注銷日等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專利登記簿登記專利質押事項的要求,并結合專利公報公告事項實際情況,明確專利登記簿的關于專利權質押的登記事項。
第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提出查閱或復制專利權質押登記文檔請求的,可以查閱或復制專利權質押登記請求書、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及代理委托書。
專利權人以他人未經本人同意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為由提出查詢和復制請求的,可以查閱或復制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過程中提交的請求書、含有出質人簽字或蓋章的文件。
查詢是專利質押登記服務的重要內容,因此,建議增加查閱復制相關條款。
條款內容主要根據業務用書《專利審查流程服務指南》中專利權質押登記文檔查詢或復制的相關操作設置。
第十五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其放棄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放棄手續。
第十七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其放棄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放棄手續。
第十六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實施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或者專利實施合同備案手續。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出質的專利權的,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八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實施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或者專利實施合同備案手續。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出質的專利權的,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七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為了登記手續類條款的歸類,調整至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通知書》。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注銷之日起終止。
為了登記手續類條款的歸類,調整至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
專利權在質押期間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條
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已經質押的專利權的年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向專利權人發出繳費通知書的同時通知質權人。
第十九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現以下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通知質權人:
(一)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
(二)專利年費未按照規定時間繳納的;
(三)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有關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
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成一條,均為完成質權登記后,新出現專利權已喪失或可能喪失的情形。
調研中,銀行作為質權人反映,希望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時主動提供專利權已喪失或可能喪失的預警信息。(一)(二)為原辦法已有的情形,(三)為本次修改新增,體現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優化服務的舉措。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國家知識產權局必要時對當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實,發現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撤銷以承諾內容為前提的決定,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失信懲戒等處理措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一次性書面告知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當事人選擇用告知承諾方式、書面承諾已經符合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有關材料不再索要。告知承諾的具體辦理方式、可以不再提交的材料清單,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另行具體規定。
告知承諾制度在簡化了登記審批流程中各類證明材料手續的同時,對申請人承諾的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出現不實現象,將會給當事人帶來風險,因此有必要增加針對承諾中的失信行為明確懲戒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令第八號發布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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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說明

 

一、背景和修改必要性


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并發布了《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局令第56號,以下簡稱為《辦法》)。《辦法》的實施,對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專利質押融資已經成為盤活企業無形資產、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重要舉措,有效支持了一批創新型企業發展。


當前,專利質押登記工作面臨新形勢、新要求。

  • 一是中央有明確部署和要求。新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2021年4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明確部署,要求“推進專利優先審查和質押登記電子申請全程網辦”“在商標和專利質押登記、專業代理機制執業許可等審批中推行告知承諾制”。

  • 二是隨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規模持續增長,金融機構和創新主體對專利質押登記工作提出了新需求。

  • 三是《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需統籌考慮有關規定的銜接,樹立我局對外服務良好形象。綜上,有必要啟動《辦法》的修改工作。


二、總體思路和工作過程


本次修改建議旨在落實“放管服”改革部署,提供更加規范、便利、高效的專利質押登記服務,更大程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解決實踐中發現的問題,滿足市場主體現實需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充分保障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2020年3月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工作主要包括:

  • 一是深入研究《民法典》《專利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專利質押的有關規定,吸收借鑒《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其他質押登記規定的有益經驗;

  • 二是跟蹤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創新發展的趨勢,調研銀行及企業對專利質押登記工作的新需求,收集我局在登記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吸收登記實務中的成熟做法、有關地方試點中的經驗;

  • 三是以座談、書面等方式征求了局內相關部門意見,充分溝通并吸納意見,形成《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后續將按程序報批。


三、修改建議主要內容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相對于原《辦法》,建議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簡化登記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明確當事人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變更、注銷相關手續,將簡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就當事人做出的承諾,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與實情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將撤銷以承諾內容為前提的決定,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失信懲戒等處理措施(第二十條)。


(二)放寬登記條件,減少登記限制。

  • 一是對于原辦法中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記的規定,改為當事人聲明知曉并同意接受風險的前提下,允許辦理出質登記;

  • 二是吸收目前實務操作中的成熟做法,對于請求辦理質押登記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申請的,當事人聲明知曉并同意接受風險的前提下,明確允許其辦理出質登記(第十一條)。


(三)壓縮審查期限,提高審查效率。

  • 一是壓縮審查期限,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審查期限由原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減至5個工作日,網上申請審查期限進一步縮減至2個工作日(第十條)。

  • 二是明確了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和注銷手續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及相應的審查期限(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優化登記服務,豐富登記事項。

  • 一是拓展辦理渠道,明確當事人可以以互聯網在線方式辦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第六條)。

  • 二是明確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材料的查閱或復制程序及要求,方便當事人查詢相關文件(第十六條)。

  • 三是及時為當事人提供更多預警信息。對于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應該及時通知質權人的情形,新增專利權屬發生糾紛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及時將新出現的專利權可能喪失的預警信息告知質權人(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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