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華進出口商標部
對于出海企業來說,熟知海外商標政策、了解最新動態是必備功課。為此,華進出口商標部將定期匯總海外商標重要政策資訊,并按月度更新。本期盤點了2023年12月部分國家的商標/版權法律法規新動態。
>>> 越南商標新動態
越南科技部發布了第23/2023/TT-BKHCN號通知,該通知已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該通知取代了第01/2007/TT-BKHCN號通知和此前的修訂通知,對修訂后的2022年《知識產權法》的一些條款和第65/2023/ND-CP號法令的實施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在商標領域,有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規定[1]:
>>> 韓國引入共存制度新動態
根據韓國特許廳此前的報道,韓國將正式引入商標共存同意制度[2]。當地律師近期表示,韓國《商標法》已于 2023 年10月 31 日正式完成了修訂,根據修訂后的《商標法》,申請人有望自2024年5月1日之后可以向官方遞交商標共存同意書。相較于此前較為復雜的二次轉讓方式,共存同意制度不僅為申請人帶來了極大便利,也有望大幅提高官方的審查效率。
不過,根據當前規定,韓國官方可能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接受申請人遞交的商標共存同意書,以此允許雙方商標和平共存。比如,若申請商標因與其完全相同的商標遭遇駁回,即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商品/服務上的相同商標,此種情況下,即使申請商標所有人獲得了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書,官方很可能仍會維持駁回。而若雙方商標的共存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且申請商標并非用于非法目的,此類情況下,若申請商標所有人獲得了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書,預計克服該駁回的可能性相對來說會高一些。另外,關于共存同意制度在實施中的一些其他具體要求,如共存協議書中的簽章有無公認證要求、申請人需向官方遞交共存同意書掃描件還是原件等,預計將在后續的《商標審查指南》中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
>>> 巴基斯坦美術作品版權異議(objection/opposition)制度簡介
在巴基斯坦的版權登記制度中,與許多國家不同的是,針對美術作品的版權登記,任何第三方均可在公告期內,對公告中的美術作品提起異議(objection/opposition )
1.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巴基斯坦現行的《著作權法》3第4條,對于美術作品,在申請階段,申請人應在其住所地發行的全國性烏爾都語或英語日報上對該美術作品進行公告。若未有第三方在 30天內對該美術作品提起異議,且審查員認為該美術作品符合申請要求,該美術作品將會順利核準登記。
巴基斯坦現行的《著作權條例》4第 39 條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若申請人申請的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審查員不得直接將該美術作品登記到版權登記冊中并下發登記證書,除非申請人遞交版權登記申請后的一個月內,或在經審查員核準的一定延長期限內,申請人已在報紙中公告了該美術作品,且審查員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到由第三方提起的對該美術作品版權登記的任何異議申請,同時該美術作品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屆時審查員可核準該美術作品版權的登記。
2.美術作品版權異議程序
根據當地律師此前提供的信息,在實踐中,美術作品版權登記中的異議程序大致如下:當異議人在公告期內向版權局遞交了異議之后,審查員將會進行審查,并向該美術作品版權申請人(被異議人)下發異議通知,被異議人收到異議通知后可以相應遞交異議答辯。之后,版權局會安排聽證會,要求雙方出席并各自辯護,最終做出異議決定。
3.美術作品版權異議監測
對于國內的主體來說,為維護自身版權及商標權利,可對巴基斯坦公告的美術作品進行監測。若發現他人試圖以美術作品版權的形式,惡意搶先申請或模仿抄襲自身的作品或商標,可在公告期內對該美術作品提起異議申請,向官方提交異議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爭取維護自身權益。
>>> 烏拉圭商標申請類型新動態:引入新型商標
近日,通過相關涉外快訊了解到鳥拉圭國家工業產權局("DNPI")分別于2023 年12月7日和11日發布了第17/2023號和第18/2023號決議,第17/2023號決議表示將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十二版(NCL-12-2024),而第 18/2023 號決議則批準對相關新型商標的引入[5]。主要內容如下:
[1] https://investip.vn/some-new-points-about-trademark-in-circular-no-23-2023-tt-bkhcn/
[2] https://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parntMenuCd2=SCD0200052&aprchId=BUT0000029&pgmSeq=19882&ntatcSeq=19882
[3] https://ipo.gov.pk/system/files/Copyright_Rules_1967.pdf
[4] https://ipo.gov.pk/system/files/Copyright_Ordinance_1962_4.pdf
[5] LEGAL ALERTI URUGUAY - Non-Traditional Trademarks - New Rules FISCHER Abog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