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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收藏!一文了解專利轉讓登記手續
2023-02-20
The Authors :
作 者:陸芳、盧焱 華進專利事業群
本文首發于“北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微信公眾號
2021年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激發創新活動等工作進行全面部署。規劃印發后,企業和個人對專利的保護、運用也越來越重視。不過,在很多時候大家只清楚如何申請專利,并不了解遇到專利轉讓時該如何妥善處理。
不同情況下的專利轉讓,所需登記材料也不相同,下面就和大家具體聊一聊專利轉讓的登記要求。
>>> PART 1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 PART 2
(一)準備轉讓登記材料
1、簽訂轉讓合同:
簽訂轉讓合同是轉讓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專利轉讓人和受讓人達成一致意見,約定轉讓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簽署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合同。
2、準備其他手續性文件:
如委托手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及其他證明材料等。
(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轉讓登記材料
這是專利轉讓登記流程中重要的一步,根據不同的轉讓情況提交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的表格、證明文件。只有按照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要求提交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才能審核通過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專利轉讓才具有法律依據。
專利轉讓登記材料可以由轉讓人或受讓人提交,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提交。轉讓登記材料完備、手續正確,是審核周期縮短的重要一環,所以選擇正規的代理機構也是這個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內容。
(三)等待轉讓登記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規定的文件和費用后,審核無誤后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并進行登記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周期:
一般為1-2個月左右
其中對于以電子方式辦理轉讓登記的案件,審核周期一般為15~20天左右
其中對于以紙件方式辦理轉讓登記的案件,審核周期稍長一些,大概為1個月左右
>>> PART 3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登記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對應的證明文件、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有效的《轉讓合同》;若轉讓方和受讓方是個人的,需要另外提供本人簽字的有效證件掃描件,若是委托某家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當前代理機構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轉讓申請時,需提供受讓方蓋章或簽字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同時需注意,如果轉讓手續辦理機構非本案代理機構的,轉讓方需提供一份與前代理機構的《解除委托聲明》。
不同場景下的專利轉讓登記需提供何種“證明文件”?
(一)場景一:因各種糾紛“被迫”轉讓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專利的權屬產生糾紛而辦理專利轉讓請求,若是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專利轉讓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介入處理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或判決證明文件。
(二)場景二:普通轉讓(常見轉讓類型)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與發生權利轉移而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蓋章的轉讓或贈與合同(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由企業(單位)訂立合同的,應當蓋企業(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三)場景三:涉及外國主體的情況
轉讓方、受讓方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組織的,需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或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以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則請求人應當提前向國務院或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準備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轉讓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如受讓方是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或中國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人也應當提前向國務院或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
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受讓方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或受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以及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或者中國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則需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四)場景四:涉及企業分立、合并、注銷等情形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是單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銷或者改變組織形式而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五)場景五:涉及繼承的情形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繼承而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六)場景六:涉及拍賣的情形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因拍賣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七)場景七:涉及質押的情形
專利質押期間的專利權轉移,除應當提交變更所需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
>>> PART 4
專利轉讓登記材料,可以通過紙件方式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具體需采用什么方式提交,要根據所涉專利/專利申請當前的遞交方式。如果是電子方式的,則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轉讓登記材料,如果以紙件方式提交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視為未提出。反之亦然,如果是紙件方式的,則只能以紙件方式提交轉讓登記材料,如果通過電子方式提交則系統會提示無法電子提交。
(一)專利申請方式為紙件申請
1、面交
可以將登記材料的原件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
2、郵寄方式遞交
應將所有登記材料原件以掛號信形式郵寄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以掛號信寄出日作為提出權利變更日。
3、將專利申請從紙件申請轉為電子申請后,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轉讓登記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方式從紙件申請轉為電子申請后,將無法再轉回為紙件申請。
(二)專利申請方式為電子申請
可在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內填寫和上傳各類登記材料,電子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
專利轉讓登記電子方式提交與紙件方式提交相比,電子方式手續上簡單一些,直接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提交相關材料的電子掃描件即可;電子方式在審批時間上也會比紙件方式更快一些。
>>> PART 5
到了這一步,說明你已經成功一半啦!
當轉讓登記材料遞交后,需要及時繳納著錄項目變更請求費用200元。如提交請求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繳納,提交的著錄項目變更請求將視為未提出,再次辦理時需重新遞交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故提倡盡早繳費以便盡早審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如何將轉讓結果通知相關當事人?當事人如何知曉?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一般會在一個月左右給出審核結果
一般分為兩種結果,轉讓登記成功和轉讓登記失敗。
若是轉讓登記成功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下發《手續合格通知書》,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自登記日起生效,登記日即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
反之,轉讓失敗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下發《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該案的審查員會在通知書中指出具體失敗原因,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在兩個月之內解決通知書內指出的問題,重新提交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此時無需額外繳納著錄項目變更官費。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無法解決通知書內指出的問題,則只能放棄本次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繳納的官費一般不予退回。
(二)《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
當轉讓登記成功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下發兩份《手續合格通知書》,一份發給轉讓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一份發給轉讓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當出現轉讓后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時,默認發給第一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若專利當前有委托代理機構的,則《手續合格通知書》會發給當前代理機構。
(三)如何收取《手續合格通知書》的官文
紙件方式申請的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會通過紙件方式將通知書郵寄至收件人的地址;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電子遞交的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會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下發電子通知書。
除《手續合格通知書》外,對于已授權公告的專利,還可以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副本中將體現變更的記錄。
>>> PART 6
(一)關于專利轉讓后費減問題
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全部變更的
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提出費用減繳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繳。
2、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增加的
新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提出費用減繳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繳;若變更后新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當前年度已成功辦理費減備案,為了后續該專利享受費用減繳,需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費減請求,可以在轉讓登記請求的同時辦理費減請求。
3、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減少的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再提出費用減繳請求的,費用減繳標準不變。
(二)關于連續變更
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發生這種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單次提交連續變更時僅需繳納一筆著錄變更費用。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各自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三)關于案件狀態
1、辦理專利轉讓前需了解案件當前的法律狀態,已經失效的專利無法辦理專利轉讓;專利若是在質押階段,還需提供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2、已經發證的專利,專利轉讓變更成功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會主動重新下發新證書,轉讓后的專利權人需要證明權利所屬時,可憑現有的專利證書及《手續合格通知書》即可。若需要更進一步證明目前權利所屬,可申請專利登記簿副本。
3、辦理轉讓登記時,專利申請處于“授權待繳費”階段的,且希望在專利證書上體現轉讓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信息的,需要至少在授權繳費期限前一個月提交著錄項目變更材料,待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通過,下發《手續合格通知書》后再繳納授權費用,此時頒發的專利證書將體現轉讓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信息。辦理轉讓登記時,專利申請已處于“授權且已繳納授權費”階段的,此時專利申請已進入制證準備中,后續頒發的專利證書上記載的依然有可能是轉讓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屆時為了體現權利所屬,可根據上述第2點,申請專利登記簿副本。
(四)關于轉讓與許可
專利轉讓一經生效,則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但是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專利。
(五)多件通過紙件方式申請的專利,僅有一份原件材料應如何處理?
當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僅持有一份證明文件原件,而該原件又涉及到多份專利申請或專利時,可將證明文件原件遞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證明文件內的印鑒進行審核后,給出證明文件備案編號。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辦理批量專利轉讓著錄項目變更時,直接在著錄項目申報書內填寫對應文件的備案編號即可,提供證明文件備案編號與提交證明文件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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